台鐵誤點之訴訟問題 - 考試
By Genevieve
at 2014-02-11T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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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院,第二審判決全文:http://ppt.cc/INw0
爭點是:過失責任主義、「非歸責於臺鐵局事由」
爭點白話文:契約外的第三人闖越平交道,導致交通事故→臺鐵誤點
臺鐵該不該賠?
※ 引述《akila630 (別批踢踢我的臉~)》之銘言:
: http://news.cts.com.tw/cts/general/201402/201402101376405.html
: ↑↑此篇新聞為『台鐵誤點判賠之首例,小蝦米告贏』
: 請問各位一下
: 台鐵誤點之行為,是屬民法上算是什麼關係??
遲到,請參閱民法634條。
: 台鐵以自訂【旅客列車晚點賠償規約】來認定民眾賠償事件
: 缺乏法律保留原則
並沒有欠缺法律法留,法律是:鐵路法,但鐵路法仍然是規定過失責任主義
回到原點,平交道事故,不是不可抗力?
※另外,依私法自治原則,合約隨我定,不爽不要坐
聽說,日本新幹線有一種票,保證時間內到,持到就賠,但很貴
不爽不要坐,看或聽起來很刺耳
但對價、風險本來就應該合理分配
公營、民營並沒有不同
臺鐵為什麼誤點?上車不排隊、下車很難下,擠成一團!
: 是否得已在上訴時,要求交通部修法
: 如果不行,該透過什麼管道來要求修法???
: 謝謝大家
本件無涉修法,私法契約,法院管不到修法
司法與立法者的關係,最著名的大概是司法院釋字第400、440號解釋
目前立法者,因為國家沒有錢,沒辦法訂出既成道路存在公用地役之徵收補償規定
《印象中,有一年考試考這個問題》
最高行政法院只好透過不當得利來推,但還是沒辦法解決徵收補償問題
97年度判字第952號判決:「(二)政府就既成道路存在公用地役關係,尚未
按計畫徵收前,因公眾通行之需要,得為必要之改善與維護,因此,主管機關為原有之使
用,而舖設柏油路面,並未改變原來之形態,則行政機關在原有使用之範圍內,無不當得
利之情事,然如逾越原來之使用(即供公眾 通行外之使用),並逾土地所有權人應負之
社會義務,例如利用既成道路設置停車場,或埋設地下設施物,如油管、瓦斯管、電纜等
,妨礙土地權利人對其權利之行使,致生損失,形成其個人特別之犧牲,自應享有受相當
補償之權利(司法院釋字第440號解釋文參照)。又行政機關除自己使用外,又提供他人
埋設地下設施物,並向該他人收取費用,因而獲得相當利益,該利益即係無償使用土地所
有權人之土地所得之對價,對土地所有權人而言,即成立不當得利,土地權利人得依不當
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返還。」參照。
→ ChrisBear:民事案件跟法律保留原則有什麼關係? 02/11 09:43
確實一點關係都沒有
→ akila630:我是分別來問 兩個問題 02/11 09:51
推 MJdavid:這新聞覺得好奇 好像把台鐵民事上的運送契約報成了行政處 02/11 12:16
→ MJdavid:分的行政訴訟 02/11 12:17
新聞亂寫,本案單純旅客運送契約的糾紛,民事案件
→ kutkin:TRA自己也是以為自己在打行政訴訟呀.... 02/11 12:20
→ kutkin:你看他回應的新聞稿,還是認為自己的處分沒問題就沒責任 02/11 12:20
→ kutkin:"因民眾守法觀念不足" 02/11 12:21
臺鐵局新聞稿,並不是責難原告,是在指責「第三人」
不可以闖平交道,小學生就該懂,
臺鐵自己覺得自己很無辜,發個新聞稿,希望大家守法,吐吐苦水
也沒什錯
相對而言,如果你開個工廠,路邊有人挖馬路,把電力挖斷
害你明天要出貨的產品沒辦法如期交貨,你會不會覺得很無辜?
回到本案,第三人闖平交道,在法律上「不是」不可抗力
基於民法、鐵路法的風險分配,臺鐵局該賠。
--
爭點是:過失責任主義、「非歸責於臺鐵局事由」
爭點白話文:契約外的第三人闖越平交道,導致交通事故→臺鐵誤點
臺鐵該不該賠?
※ 引述《akila630 (別批踢踢我的臉~)》之銘言:
: http://news.cts.com.tw/cts/general/201402/201402101376405.html
: ↑↑此篇新聞為『台鐵誤點判賠之首例,小蝦米告贏』
: 請問各位一下
: 台鐵誤點之行為,是屬民法上算是什麼關係??
遲到,請參閱民法634條。
: 台鐵以自訂【旅客列車晚點賠償規約】來認定民眾賠償事件
: 缺乏法律保留原則
並沒有欠缺法律法留,法律是:鐵路法,但鐵路法仍然是規定過失責任主義
回到原點,平交道事故,不是不可抗力?
※另外,依私法自治原則,合約隨我定,不爽不要坐
聽說,日本新幹線有一種票,保證時間內到,持到就賠,但很貴
不爽不要坐,看或聽起來很刺耳
但對價、風險本來就應該合理分配
公營、民營並沒有不同
臺鐵為什麼誤點?上車不排隊、下車很難下,擠成一團!
: 是否得已在上訴時,要求交通部修法
: 如果不行,該透過什麼管道來要求修法???
: 謝謝大家
本件無涉修法,私法契約,法院管不到修法
司法與立法者的關係,最著名的大概是司法院釋字第400、440號解釋
目前立法者,因為國家沒有錢,沒辦法訂出既成道路存在公用地役之徵收補償規定
《印象中,有一年考試考這個問題》
最高行政法院只好透過不當得利來推,但還是沒辦法解決徵收補償問題
97年度判字第952號判決:「(二)政府就既成道路存在公用地役關係,尚未
按計畫徵收前,因公眾通行之需要,得為必要之改善與維護,因此,主管機關為原有之使
用,而舖設柏油路面,並未改變原來之形態,則行政機關在原有使用之範圍內,無不當得
利之情事,然如逾越原來之使用(即供公眾 通行外之使用),並逾土地所有權人應負之
社會義務,例如利用既成道路設置停車場,或埋設地下設施物,如油管、瓦斯管、電纜等
,妨礙土地權利人對其權利之行使,致生損失,形成其個人特別之犧牲,自應享有受相當
補償之權利(司法院釋字第440號解釋文參照)。又行政機關除自己使用外,又提供他人
埋設地下設施物,並向該他人收取費用,因而獲得相當利益,該利益即係無償使用土地所
有權人之土地所得之對價,對土地所有權人而言,即成立不當得利,土地權利人得依不當
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返還。」參照。
→ ChrisBear:民事案件跟法律保留原則有什麼關係? 02/11 09:43
確實一點關係都沒有
→ akila630:我是分別來問 兩個問題 02/11 09:51
推 MJdavid:這新聞覺得好奇 好像把台鐵民事上的運送契約報成了行政處 02/11 12:16
→ MJdavid:分的行政訴訟 02/11 12:17
新聞亂寫,本案單純旅客運送契約的糾紛,民事案件
→ kutkin:TRA自己也是以為自己在打行政訴訟呀.... 02/11 12:20
→ kutkin:你看他回應的新聞稿,還是認為自己的處分沒問題就沒責任 02/11 12:20
→ kutkin:"因民眾守法觀念不足" 02/11 12:21
臺鐵局新聞稿,並不是責難原告,是在指責「第三人」
不可以闖平交道,小學生就該懂,
臺鐵自己覺得自己很無辜,發個新聞稿,希望大家守法,吐吐苦水
也沒什錯
相對而言,如果你開個工廠,路邊有人挖馬路,把電力挖斷
害你明天要出貨的產品沒辦法如期交貨,你會不會覺得很無辜?
回到本案,第三人闖平交道,在法律上「不是」不可抗力
基於民法、鐵路法的風險分配,臺鐵局該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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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a
at 2014-02-12T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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