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僱員「法學常識」疑義提出內容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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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剛結束台電僱員「法學常識」解析,其中第30、38題好像有疑義。準備要提出疑義,
有人成功過嗎?

原文節錄如下,附帶一提,他們有提供完整文字詳解: https://lin.ee/wKu4V1n



●第30題→選項AB可能正確

(1) 出題老師心中的正確答案應該是選項B,因「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屬考試院


(2)但選項A應該也是錯的。因為司法院所屬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已改制為「懲戒法院
」。因此,選項A根本不存在。



●第38題→ 選項CD均可能正確。

(1) 依民法第1138條第3款,甲之繼承人為姊姊丙與弟弟丁,依民法第1141條,丙丁之應
繼分為各1/2。依民法第1223條,丙丁之特繼分為應繼分之1/3,就本題而言,就是全部的
1/6=100萬。甲之遺囑將遺產600萬全部遺贈給乙,會導致丙丁一毛都拿不到,顯然侵害丙
丁之特留分。

(2) 本題有爭議的地方在於,侵害特留分之遺贈之效力為,該遺囑仍有效(也就是甲遺贈
乙600萬是有效),但丙丁就其特留分100萬,得主張第1225條之扣減權。

(3) 因為題目沒說丙丁是否行使扣減權,故本題結論有兩種可能:

情況1:丙丁未行使扣減權,乙獨得遺產600萬。→選項D正確

情況2:丙丁行使扣減權,丙丁各得其特留分(100萬),乙得到剩下的遺產ˋ00萬。→選項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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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dith avatarEdith2022-05-08
這邊打反了吧?應繼分各1/3,特留為應繼的1/2
Lily avatarLily2022-05-13
另外丙 丁拋棄 乙是不是也能獨600萬?A也不對嗎?
Oliver avatarOliver2022-05-08
阿 目幹...看錯A題
Gary avatarGary2022-05-13
我也覺得對 丙丁繼承權利 但遺贈給乙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22-05-08
另外沒有打反 是我自己看成乙女是他女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