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刑法第4題、30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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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甲在醫院家屬休息室看見A起身至旁邊之樓梯間打電話,甲臨走時將A放在休息室椅子上
的背包取走。A於10 分鐘後回到休息室時,發現背包已不見。甲成立何罪?
考選部答案為普通竊盜罪

惟最高法院101台非140號判決指出,醫院的病房亦為住宅,小弟認為按照該判決之意旨
家屬在家屬休息室中,對於該空間有取得該特定空間之使用權,並享有管領支配力,顯見
家屬在使用家屬休息室時,仍有居住安寧不受他人任意侵擾之權。是家屬休息室難謂非刑
法加重竊盜罪所稱之有人居住之建築物,倘乘隙侵入休息室內行竊,自已構成刑法侵入有
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
故小弟認為照實務見解,應成立加重竊盜罪才是

30.
甲因鄰居A 所飼養小犬至深夜時經常狂吠不停,乃至A 宅與A 理論,二人發生口角,A 並
出手毆打甲。甲氣憤之餘,旋返宅持一把尖刀至A 宅按門鈴叫囂嗆A 出門解決。A 自對講
機影像中發現甲持刀,遂閉門不出。甲為消心中憤氣,乃唆使其友乙伺機將A 殺害。某日
,A 下班步行返家時,乙持刀靠近,A 警覺情況有異,遂急速閃入人群中,致乙未能得手
。嗣經A 報警法辦,查明上情。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猨A.甲成立殺人未遂罪與教唆殺人未遂罪,併合論罪;乙成立殺人未遂罪
獏B.甲成立預備殺人罪與教唆預備殺人罪,併合論罪;乙成立預備殺人罪
獱C.甲、乙均成立預備殺人罪
斅D.甲成立教唆預備殺人罪;乙成立預備殺人罪
考選部答案為B

但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記錄第2號問題5,表明
問題五:新法第29條廢除原來第3項「被教唆人雖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未遂論」,原合於
舊法第29條第3項規定者,是否係屬於刑法廢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規定諭知免
訴判決,而非屬比較新舊法適用?
研討結果:
甲說:應以刑罰廢止為由,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規定諭知免訴判決。
理由:依據現代刑法理論,對於共犯係採從屬性之立場,而舊法第29條第3項則屬共犯獨立
說之規定,是以為符合現代刑法處罰犯罪行為之基本原則,新法刪除對於現行條文第29條
第3項失敗教唆、無效教唆之處罰,此之修正屬於除罪化之情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
第4款諭知免訴判決
故本題甲應不構成犯罪,乙構成預備殺人罪才是
(另小弟認為前行為成立預備殺人罪似乎太過遷強,主觀上客觀上都難認定甲之行為有預
備殺人之意圖)
職是,本題無正確選項,應予送分


不知道強者板友們認為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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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ris avatarIris2013-08-17
第一題是不是要討論故意同時性原則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3-08-17
醫院是住宅沒錯,不過他沒有入侵阿!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3-08-18
醫院目前見解只有病房是住宅 家屬休息室並沒有納入
家屬休息室應該屬於公共開放空間
Ula avatarUla2013-08-23
第二題 都持刀靠近了 還不能算預備 那不就..QQ
Ida avatarIda2013-08-24
沒有說乙不算預備啊 只是實務上似乎不承認教唆預備
Wallis avatarWallis2013-08-25
百貨公司不也都算是住宅?只是有沒有侵入而已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3-08-27
回歸立法目的 居住安寧之穩固 第4題並沒有破壞
Lily avatarLily2013-08-30
有百貨公司是住宅的見解嗎???所以在百貨公司偷口紅會變
加重竊盜罪嗎?
Carol avatarCarol2013-09-02
但你給的判決是病房 所以實務有可能認為破壞居住安寧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3-09-03
你沒侵入百貨公司阿...
Jake avatarJake2013-09-06
有住過院就知道家屬休息室人來人往的 很難認定有什麼居
住安寧或是管領力吧 家屬不是住在那只是在那休息看個報紙
David avatarDavid2013-09-11
家屬休息室應該是大家都能進去的 沒有隱私期待
Belly avatarBelly2013-09-11
是不是該說要構成加重 應該要進入前就有竊盜故意 ?
進入後 另行起意 只算普竊
Lily avatarLily2013-09-15
我是覺得光是不是住宅都有問題了吧
Ivy avatarIvy2013-09-18
還有在百貨公司偷東西算侵入住宅有實務見解嗎 我怎麼找
不到(慌)
Ina avatarIna2013-09-19
台灣高院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結論要旨第29號~甲成立
教唆預備殺人~
Freda avatarFreda2013-09-22
我看到關鍵字了 另行起意 好熟悉的字眼啊
Elvira avatarElvira2013-09-23
第一題不用想那麼多巴,不是就沒有入侵?
Elvira avatarElvira2013-09-24
不過30題可以爭論修法理由正犯必須"著手"才成立教唆犯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3-09-29
但預備犯尚未至著手
Adele avatarAdele2013-10-03
樓上~若用在一般的犯罪,實務也認應該不會有教唆預備
David avatarDavid2013-10-06
但用在形式預備犯上~實務是認為可成立教唆預備的
Tracy avatarTracy2013-10-07
這麼講~實務原則上正犯需"著手"才成立共犯,但形式預
備犯例外。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3-10-08
預備犯分為實質跟形式 實質比較沒問題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3-10-10
但形式不知道有沒有最高法院判決明確說有教唆預備?
Iris avatarIris2013-10-13
昨天查一下好像沒有
Agnes avatarAgnes2013-10-16
如果形式預備犯可以處罰教唆 那也不用分形式實質
只要有處罰預備犯就可以處罰教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