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複試 - 考試
By Thomas
at 2014-10-23T01:43
at 2014-10-23T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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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今年沒考,不過不揣谫陋一下,講一下想法,但無法特別講解法
一(一)
乙生應循何種救濟程序,請求何種司法機關審查甲校規定之合憲性?請將乙生依法得
適用的司法救濟管道,分別列出並予說明。
這題有個陷阱是,很容易就解進去釋憲途徑了,可是題目是「司法途徑」
所以也要把行政訴訟考量進去
而且問所有救濟管道,代表不是只有本案訴訟而已
1. 交代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讓乙擴張其法律地位得報考 (考試等救濟完都結束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停字第49號裁定參照)
2. 行政訴訟部分
(1) 定性:甲校招生報考簡章係法規命令
關於招生簡章之定性,向有兩說
A. 少數說:契約條款
B. 多數說:釋字第626號認為「中央警察大學九十一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入學
考試招生簡章」得為釋憲客體、第715號解釋認為國軍志願役專業預
備軍官預備士官班之招生考選事項得為釋憲客體,
比附援引上開釋字,因在我國司法違憲審查制度採取抽象規範審
查制度下,非屬個案性質之契約條款,而為法規命令。
(2) 得否以確認訴訟,確認法規命令違法?
A. 少數說:若法規命令係不待作成處分,直接課予人民義務之「自我執行規範」
應得例外為確認訴訟之確認客體,以滿足憲§16訴訟權保障
B. 通說:法規命令不得為確認訴訟客體,因確認訴訟客體限定於已具體化之法
律關係
(3) 就確認乙生不得報考之確認處分,提起撤銷訴願
不服訴願決定時,得提起撤銷訴訟,要求法官於個案審判中拒絕適用違憲之甲
校招生簡章
3 釋憲部分
(1) 乙於行政訴訟中,得請求法官,依釋字第371、572、590、687號解釋,對構成
先決問題之甲校招生簡章認有違憲確信,暫停訴訟程序,作好必要之保全處分
,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
(2) 如果法官不幫你聲請釋憲,那就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1項2款
(也不合致1125th、1211th決議)
一(二)
這題其實是改編著名的美國法院判決的樣子
1. 所涉基本權:平等權 (分類:原住民/非原住民)
2. 形式合憲性:大學自治規章無須法律保留(J563)
3. 實質合憲性
(1) 審查基準:
A. 反方:涉及種族,要嚴格
B. 我方:中度(J649、719要求+大學自治)
(2) 目的:透過此一學系大量招考原住民,促進校園內多元族群與多元價值,
實屬實質重要之公共利益。(美國那個判決的重要論理)
(3) 目的與手段關聯性
一律排除非原住民報考該學系,雖得大加促進校園內原住民同學人數以增加
其多元性(有助於促進目的),可是在「原住民族法律學系」內,卻只有原住
民族單方觀點,沒有非原住民的觀點,反倒造成觀點單一化,無助於原住民
族社會地位提升與受尊重程度(因為阻礙非原住民族認識與了解原住民法律,
而法律是社會經驗的濃縮)。
所以達到之利益與不利益相權衡,顯無實質關聯
依釋字第649號解釋,一律排除特定人永遠不得參與某項活動之優惠性差別待
遇,未設原則/例外規定,設計過度粗糙,應屬違憲。釋字第711號解釋亦認
為採取一律禁止人民獲取某項利益,而未就個案情形設有原則/例外要件,
有違憲法第23條。釋719認為有給予機會使非特別身分者得參與時,仍屬合憲。
二
我覺得這是改編自最高行102年判字第600號,以及其原審判決北高行101訴442決的爭點
1. 公務員之特別權力關係還是採基礎/經營二分說(釋491)
實務限縮在財產跟身分之得、喪或重大變更者才算是基礎關係(學說採重要性理論)
(釋187、491)
本案是財產事務,是基礎關係,可以救濟
2. 基本觀念:違法有效的授益處分也是保有利益的法律上原因
只有當該違法處分被撤銷時,才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今年台政法研有考)
北高行101訴442決認為行政機關要求人民繳納公法上不當得利的函
是「原違法授益處分的撤銷」+「課予人民繳納公法上不當得利之義務的行政處分」
│ ^^^^^^^^^^^^^^^^^^^^^^^^^^^^^^^^^^^^^^^^
│ 最高行102年判字第600號認為採反面理論違反法
│ 律保留,以及行執§11,所以這邊僅屬觀念通知
│
↓
3. 北高行101訴442決案例事實,就有此處有無違反121除斥期間的討論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2月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而且題目也有「因『未確實掌握』核發主管加給之要件,.....」的文字)
時效的話,目前最高行的決議是採人民請求權消滅時效起算點是「可合理期待說」,
(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 11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102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五、最高行102判234決同見解
不過這是對人民的優待,國家機關不應該有這種優待
所以國家還是客觀起算說就好,往前算5年
(是說我覺得直接往前算5年就可以了,因為題目根本沒有給合理期待的時點,
而且點也太多了)
三、
本題涉及「主觀公權利」的判斷。這涉及行政法上對於「主觀公權利」的理解一直
沒有很清楚的定義。如果從「保護規範理論」與「主觀公權利」議題上最為重要的釋
字第469號看來,國賠法第2條第2項後段之請求權構成要件本即包含法文中「自由或權
利遭受損害者」,但是這邊的「自由或權利」,是指侵權責任法的絕對權
卻非主觀公「權利」,而僅是公行政職務義務之第三人關聯性(陳敏的用語)。
從這樣的脈絡理解去提問「主觀公權利」到底是什麼,這就是本題跟101年司法官第4題
的解題核心。
所以第(一)小題的問題有兩個層次:
1. 噪音防制法第9條有沒有賦予乙主觀公權利。(這邊用釋469的保護規範理論很簡單
,從噪音防制法第1條之本法目的解下去,就可以探出同法第9條至少有在保障乙的健康)
2. 肯認乙的主觀公權利內容後,可是他的權利可否讓他的主張跟請求內容限定在
「命A市政府禁止甲繼續使用擴音設施」?
這就涉及乙的主觀公權利的權利表現形態。
一般而言,羈束行政跟裁量收縮至零,都會讓主觀公權利呈現出請求特定標的的權利
型態。
但裁量行政而未達裁量收縮至零,會讓主觀公權利呈現出無瑕疵裁量請求權的型態
噪音管制法第24條是羈束行政與裁量行政的交錯
羈束部分:
(1) 限期改善
(2) 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行政機關應有所作為
裁量部分:
主管機關之作為義務,應當在「連續處罰」、「停工處分」、「停業處分」、「停止
使用處分」選擇其一。
除非肯認這個案子已經達裁量收縮至零,這時候乙當然可以請求A市政府禁止甲繼續
使用擴音設施
(這是可能的,因為題目有線索:期限屆至甲仍未改善、A市政府遂再依同條規定,
對其施以按日連續處罰。縱然如此,甲依舊透過喇叭超標放送音樂。)
不過如果對裁量收縮至零認定嚴格的話,乙的主觀公權利只剩下無瑕疵裁量請求權
第(二)小題的話,涉及到得否以基本權直接作為主觀公權利的依據?
詹鎮榮老師肯認啦
不過通說與實務見解,都是否認的
實務:最高行政法院103年8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學說:釋字第691號林錫堯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應先從「法律及其他效力在法律之下之法規」探討是否以保障個人利益為目的,而判
斷有無公權利之存在;如從「法律及其他效力在法律之下之法規」無法發現主觀公權
利之依據,始直接從基本權探討有無公權利之存在。
第四題的第一小題就不用說了,關鍵在於訴願96跟行訴24了
第二小題比較麻煩一點,不過把709涉及的基本權各種功能講好應該差不多吧
--
一(一)
乙生應循何種救濟程序,請求何種司法機關審查甲校規定之合憲性?請將乙生依法得
適用的司法救濟管道,分別列出並予說明。
這題有個陷阱是,很容易就解進去釋憲途徑了,可是題目是「司法途徑」
所以也要把行政訴訟考量進去
而且問所有救濟管道,代表不是只有本案訴訟而已
1. 交代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讓乙擴張其法律地位得報考 (考試等救濟完都結束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停字第49號裁定參照)
2. 行政訴訟部分
(1) 定性:甲校招生報考簡章係法規命令
關於招生簡章之定性,向有兩說
A. 少數說:契約條款
B. 多數說:釋字第626號認為「中央警察大學九十一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入學
考試招生簡章」得為釋憲客體、第715號解釋認為國軍志願役專業預
備軍官預備士官班之招生考選事項得為釋憲客體,
比附援引上開釋字,因在我國司法違憲審查制度採取抽象規範審
查制度下,非屬個案性質之契約條款,而為法規命令。
(2) 得否以確認訴訟,確認法規命令違法?
A. 少數說:若法規命令係不待作成處分,直接課予人民義務之「自我執行規範」
應得例外為確認訴訟之確認客體,以滿足憲§16訴訟權保障
B. 通說:法規命令不得為確認訴訟客體,因確認訴訟客體限定於已具體化之法
律關係
(3) 就確認乙生不得報考之確認處分,提起撤銷訴願
不服訴願決定時,得提起撤銷訴訟,要求法官於個案審判中拒絕適用違憲之甲
校招生簡章
3 釋憲部分
(1) 乙於行政訴訟中,得請求法官,依釋字第371、572、590、687號解釋,對構成
先決問題之甲校招生簡章認有違憲確信,暫停訴訟程序,作好必要之保全處分
,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
(2) 如果法官不幫你聲請釋憲,那就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1項2款
(也不合致1125th、1211th決議)
一(二)
這題其實是改編著名的美國法院判決的樣子
1. 所涉基本權:平等權 (分類:原住民/非原住民)
2. 形式合憲性:大學自治規章無須法律保留(J563)
3. 實質合憲性
(1) 審查基準:
A. 反方:涉及種族,要嚴格
B. 我方:中度(J649、719要求+大學自治)
(2) 目的:透過此一學系大量招考原住民,促進校園內多元族群與多元價值,
實屬實質重要之公共利益。(美國那個判決的重要論理)
(3) 目的與手段關聯性
一律排除非原住民報考該學系,雖得大加促進校園內原住民同學人數以增加
其多元性(有助於促進目的),可是在「原住民族法律學系」內,卻只有原住
民族單方觀點,沒有非原住民的觀點,反倒造成觀點單一化,無助於原住民
族社會地位提升與受尊重程度(因為阻礙非原住民族認識與了解原住民法律,
而法律是社會經驗的濃縮)。
所以達到之利益與不利益相權衡,顯無實質關聯
依釋字第649號解釋,一律排除特定人永遠不得參與某項活動之優惠性差別待
遇,未設原則/例外規定,設計過度粗糙,應屬違憲。釋字第711號解釋亦認
為採取一律禁止人民獲取某項利益,而未就個案情形設有原則/例外要件,
有違憲法第23條。釋719認為有給予機會使非特別身分者得參與時,仍屬合憲。
二
我覺得這是改編自最高行102年判字第600號,以及其原審判決北高行101訴442決的爭點
1. 公務員之特別權力關係還是採基礎/經營二分說(釋491)
實務限縮在財產跟身分之得、喪或重大變更者才算是基礎關係(學說採重要性理論)
(釋187、491)
本案是財產事務,是基礎關係,可以救濟
2. 基本觀念:違法有效的授益處分也是保有利益的法律上原因
只有當該違法處分被撤銷時,才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今年台政法研有考)
北高行101訴442決認為行政機關要求人民繳納公法上不當得利的函
是「原違法授益處分的撤銷」+「課予人民繳納公法上不當得利之義務的行政處分」
│ ^^^^^^^^^^^^^^^^^^^^^^^^^^^^^^^^^^^^^^^^
│ 最高行102年判字第600號認為採反面理論違反法
│ 律保留,以及行執§11,所以這邊僅屬觀念通知
│
↓
3. 北高行101訴442決案例事實,就有此處有無違反121除斥期間的討論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2月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而且題目也有「因『未確實掌握』核發主管加給之要件,.....」的文字)
時效的話,目前最高行的決議是採人民請求權消滅時效起算點是「可合理期待說」,
(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 11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102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五、最高行102判234決同見解
不過這是對人民的優待,國家機關不應該有這種優待
所以國家還是客觀起算說就好,往前算5年
(是說我覺得直接往前算5年就可以了,因為題目根本沒有給合理期待的時點,
而且點也太多了)
三、
本題涉及「主觀公權利」的判斷。這涉及行政法上對於「主觀公權利」的理解一直
沒有很清楚的定義。如果從「保護規範理論」與「主觀公權利」議題上最為重要的釋
字第469號看來,國賠法第2條第2項後段之請求權構成要件本即包含法文中「自由或權
利遭受損害者」,但是這邊的「自由或權利」,是指侵權責任法的絕對權
卻非主觀公「權利」,而僅是公行政職務義務之第三人關聯性(陳敏的用語)。
從這樣的脈絡理解去提問「主觀公權利」到底是什麼,這就是本題跟101年司法官第4題
的解題核心。
所以第(一)小題的問題有兩個層次:
1. 噪音防制法第9條有沒有賦予乙主觀公權利。(這邊用釋469的保護規範理論很簡單
,從噪音防制法第1條之本法目的解下去,就可以探出同法第9條至少有在保障乙的健康)
2. 肯認乙的主觀公權利內容後,可是他的權利可否讓他的主張跟請求內容限定在
「命A市政府禁止甲繼續使用擴音設施」?
這就涉及乙的主觀公權利的權利表現形態。
一般而言,羈束行政跟裁量收縮至零,都會讓主觀公權利呈現出請求特定標的的權利
型態。
但裁量行政而未達裁量收縮至零,會讓主觀公權利呈現出無瑕疵裁量請求權的型態
噪音管制法第24條是羈束行政與裁量行政的交錯
羈束部分:
(1) 限期改善
(2) 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行政機關應有所作為
裁量部分:
主管機關之作為義務,應當在「連續處罰」、「停工處分」、「停業處分」、「停止
使用處分」選擇其一。
除非肯認這個案子已經達裁量收縮至零,這時候乙當然可以請求A市政府禁止甲繼續
使用擴音設施
(這是可能的,因為題目有線索:期限屆至甲仍未改善、A市政府遂再依同條規定,
對其施以按日連續處罰。縱然如此,甲依舊透過喇叭超標放送音樂。)
不過如果對裁量收縮至零認定嚴格的話,乙的主觀公權利只剩下無瑕疵裁量請求權
第(二)小題的話,涉及到得否以基本權直接作為主觀公權利的依據?
詹鎮榮老師肯認啦
不過通說與實務見解,都是否認的
實務:最高行政法院103年8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學說:釋字第691號林錫堯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應先從「法律及其他效力在法律之下之法規」探討是否以保障個人利益為目的,而判
斷有無公權利之存在;如從「法律及其他效力在法律之下之法規」無法發現主觀公權
利之依據,始直接從基本權探討有無公權利之存在。
第四題的第一小題就不用說了,關鍵在於訴願96跟行訴24了
第二小題比較麻煩一點,不過把709涉及的基本權各種功能講好應該差不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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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14-10-28T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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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int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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