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特考 刑法問題 - 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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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ijackthis (jack)》之銘言:
: 題目:甲、乙兩人與年僅13歲之丙共同商議至A宅行竊,並由甲、乙兩人進入A宅行竊,
: 丙在外把風,經竊得珠寶一批後央請丁代為銷贓。惟丁取得贓款後卻據為己有,不肯返
: 還。試論甲、乙、丙、丁四人之刑責?



個人思考如下




(一)丙
1.把風=為自己犯罪之意思,實行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2.丙把風=320正犯
3.但因未滿14=無責任能力
(二)甲.乙
1.28=犯意之連絡+行為之分擔
2.惟!
丙把風,雖屬在場實行竊盜之人
但因其未滿14歲,其加工於甲乙之竊盜行為
應屬欠缺意思要件而認無犯意之連絡
而與甲乙無從成立321,結夥3人之加重要件
3.故,甲乙僅成立320+28
(三)丁
1.349
2.335
經濟上法律關係
侵吞贓款之行為,縱交付者是不法所得
但侵吞者亦無合法權益,若有侵吞行為,成立335
http://ppt.cc/fjYC
3.罪數競合: 349繼續行為當中同時該當335 = 5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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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ris avatarIris2013-06-06
侵入住宅竊盜本身已經是321了,不管有沒有結夥3人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3-06-06
如果有321各款有涉及就要討論(當然成立只要一個就算)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3-06-08
只是建議,甲乙可以放在丙前討論
因為丙是把甲乙的風,甲乙有所作為丙的把風才有意義
Linda avatarLinda2013-06-13
甲乙丙很明顯有犯意聯絡呀,怎麼會因丙無罪責而不成立
Bennie avatarBennie2013-06-16
共謀共同正犯???雖然侵入住居就能成立321但我覺得可以
Andrew avatarAndrew2013-06-19
引用76年7TH刑決討論結夥三人需在場參與,而本題在場之
Megan avatarMegan2013-06-20
人僅甲乙,固不成立結夥條件
Yedda avatarYedda2013-06-24
哈~~~忘了 321第1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