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權 由於總統民選 其所任命的閣員官僚
皆可以認為是人民付託於執政黨治國 有其民主基礎
立法權 也是由人民選出立法委員 其訂立之法律 也可以看作具有民主基礎
司法權 我翻遍憲法的書 它的存在只是為了權力分立 權力制衡
沒有任何民意基礎支撐
可是大法官可以推翻立法的決定 大法官的解釋可以拘束全國各機關
我不了解的是 司法權的存在只是為了權力制衡
為什麼又可以自做解釋 說自己的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的效力
這不就是立法權該做的嗎 這樣有沒有違反權力分立?
判例制度也是一樣 司法權沒有任何民意基礎 卻可以編選出類如"法律"的判例
憲法說審判獨立 可是個案判決常引用判例 來決定個案判決的結果
為什麼司法權可以制定類如"法律"的東西??
司法權存立之主要依據 就是法治國原則下的權力制衡
是不是說 法治國原則大於民主原則 是這樣嗎
有點困惑 請各位先進不吝指教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