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先前有人po文問過大法官人數17人(誤)是修法怠惰
我想問的問題是:
依照憲法增修條文,大法官是不得連任的。
而司法院組織法第5條第4項:「大法官任期屆滿而未連任者‧‧‧」
提及未連任,但增修條文明文規定是不得連任,
則司法院組織法第5條第4項是否也算是修法怠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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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的問題是:
依照憲法增修條文,大法官是不得連任的。
而司法院組織法第5條第4項:「大法官任期屆滿而未連任者‧‧‧」
提及未連任,但增修條文明文規定是不得連任,
則司法院組織法第5條第4項是否也算是修法怠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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