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組織法條文一問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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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先前有人po文問過大法官人數17人(誤)是修法怠惰

我想問的問題是:

依照憲法增修條文,大法官是不得連任的。

而司法院組織法第5條第4項:「大法官任期屆滿而未連任者‧‧‧」

提及未連任,但增修條文明文規定是不得連任,

則司法院組織法第5條第4項是否也算是修法怠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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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livia avatarOlivia2014-03-13
法組第5條 2001修法 憲法2005增修 你覺得呢??
Madame avatarMadame2014-03-18
不是法組= = 是司法院組織法
Hedy avatarHedy2014-03-18
恩 因為是自己念 所以想求證看看 望請海涵
Kama avatarKama2014-03-19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所以立法院就懶得修法了
Olivia avatarOlivia2014-03-23
無效也是司法院宣告後才算吧 又不是說無效就無效
不過沒修也沒差啦 按照法律 現在司法院正副早該下台了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4-03-25
自己是釋憲機關 也沒經過釋憲程序 照樣當它們的正副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4-03-26
樓上指的是這個嗎? http://ppt.cc/H2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