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題...何止是難,我後來在書店翻,看到這判決,眼淚都要流下來了
案情概要:
民眾乙向公務員的哥哥甲要某A的地址,甲又向公務員丙要某A的地址
公務員丙查得某A的地址後告知甲,公務員甲再將某A的地址告知乙
問:甲犯何罪?
我當下的反應是乙甲一組,向丙要秘密,
所以丙是洩密者,乙甲都是受密者
按,對向犯不能論以共犯,所以甲無罪。
而甲既然已經是受密者,他再傳達秘密,當然也不會構成洩密罪。
然後,我們來看這個判決。
100,台上,6422
「刑法第一百三十
二條第一項公務員所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
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不以職務上所知悉或持有者為限。
又「已洩漏之秘密不為秘密」,係針對洩漏或交付秘密對向行為
之收受者而言,除該對象行為之收受者為公眾外,若該收受者將
秘密洩漏或交付予其他不應知悉秘密者,仍應成立犯罪。」
所以,秘密在公務員之間傳知,只要尚未流向公眾
最後一個傳達給公眾的公務員仍然成立洩密罪。
馬的,有人寫對了嗎?單純寫洩密罪的不算喔,還要有對向犯的論證
請受我一拜<(_ _)>
※ 引述《ICDD (挖洗底迪)》之銘言:
: 也太冷門 完全無任何思緒
: 只能隨便亂套構成要件
: 四等也太難 刑法炸裂了……
: 靠下面兩科拼回來了
: 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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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from MHP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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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民眾乙向公務員的哥哥甲要某A的地址,甲又向公務員丙要某A的地址
公務員丙查得某A的地址後告知甲,公務員甲再將某A的地址告知乙
問:甲犯何罪?
我當下的反應是乙甲一組,向丙要秘密,
所以丙是洩密者,乙甲都是受密者
按,對向犯不能論以共犯,所以甲無罪。
而甲既然已經是受密者,他再傳達秘密,當然也不會構成洩密罪。
然後,我們來看這個判決。
100,台上,6422
「刑法第一百三十
二條第一項公務員所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
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不以職務上所知悉或持有者為限。
又「已洩漏之秘密不為秘密」,係針對洩漏或交付秘密對向行為
之收受者而言,除該對象行為之收受者為公眾外,若該收受者將
秘密洩漏或交付予其他不應知悉秘密者,仍應成立犯罪。」
所以,秘密在公務員之間傳知,只要尚未流向公眾
最後一個傳達給公眾的公務員仍然成立洩密罪。
馬的,有人寫對了嗎?單純寫洩密罪的不算喔,還要有對向犯的論證
請受我一拜<(_ _)>
※ 引述《ICDD (挖洗底迪)》之銘言:
: 也太冷門 完全無任何思緒
: 只能隨便亂套構成要件
: 四等也太難 刑法炸裂了……
: 靠下面兩科拼回來了
: 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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