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違規者喊『警察來了』是妨礙公務嗎? - 工作
By Isabella
at 2011-05-29T00:00
at 2011-05-29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某次看到修剪園藝的工人,很努力地在做他的工作。
都沒發現到,警察已經帶著相機,要拍他的違規停車了。
我那時很想向工人喊『警察來了,快移車!』
但是又想到社會上很多好人做不得的教訓,例如以前背玻璃娃娃摔死要被告,到最近連義工救人救不成也要被告等等.....
於是我遲疑了,眼睜睜的看著工人的血汗錢飛了.......
其他例如像違規擺設攤販,對攤販告知警察來了,也是一樣嗎?
都沒發現到,警察已經帶著相機,要拍他的違規停車了。
我那時很想向工人喊『警察來了,快移車!』
但是又想到社會上很多好人做不得的教訓,例如以前背玻璃娃娃摔死要被告,到最近連義工救人救不成也要被告等等.....
於是我遲疑了,眼睜睜的看著工人的血汗錢飛了.......
其他例如像違規擺設攤販,對攤販告知警察來了,也是一樣嗎?
All Comments
By Madame
at 2011-05-30T21:08
at 2011-05-30T21:08
圖片參考:http://imgcld.yimg.com/8/n/AC00838642/o/1011052910...
中醫藥聯盟 ★★★ 經驗談。
版主您好! 首先謝謝您!
個人認為---對攤販告知警察來了,違規停車『警察來了,快移車!』..等,並沒有防礙公務,防礙公務必須有積極作為,對警察<施強暴脅迫>。只是口頭上告知違規人,避免被罰,不符合刑法<防礙公務>要件。 刑法第5章『妨害公務罪』章所定各罪(第135條~第141條),其犯罪構成要件,必需符合。可分為:一、『事中妨害公務』本罪即最常見的『妨害公務罪』,即第1項所定的情形。通常警察於執行職務,面對犯罪嫌疑人為了脫免逮捕,或一般違規的民眾不服取締或勸阻,所為的肢體抗爭動作,即指此罪而言。不服取締,現場碎碎念,通常警察聽起來不舒服,會唬您(小心妨害公務)。快速逃跑,逃避取締..並不是妨害公務。法律只有法官才是專業..也只有法官才有權利..警察無權認定..頂多只是被移送.上法院而已..罵警察則不可以.這是(侮辱罪)被錄音.錄影就逃不掉。其構成要件如下:(一)客觀要件:必須對於公務員(刑法第10條第2項之公務員,即受公務機關僱用委託執行事務之人均屬之),依法執行職務時(就是基於法律所賦予執行之公權力職務,於其執行時),施強暴脅迫(只要所施之強暴脅迫,足以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為已足,不以公務員所執行之職務果受妨害為必要)。(二)主觀要件:本罪僅處罰故意犯;所謂故意,包括直接故意與未必故意均屬之(刑法第13條)。亦即行為人必須對於公務員執行公權力地位之職務及施強暴脅迫之事實,有所認識並決意為之,方具備本罪之故意要件。二、『事前妨害公務』罪:本罪即指同條第2項所定情形,其構成要件有:(一)客觀要件:必須是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不過,與前述的區別是在公務員執行職務前施強暴脅迫(例如於警察出勤前,先將警車破壞是)。(二)主觀要件:與前述的故意相同,包括直接故意與未必故意均屬之。而且必須有『意圖』,即『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意圖妨害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意圖使公務員辭職』等均屬之。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有加重結果犯之規定;即除犯第1項第2項之罪均各有處罰標準外,於第3項規定『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即為本罪的加重結果犯。此種行為,必須行為人就本罪之基本行為已既遂,且對於死亡或重傷之加重結果具有過失,才成立本罪並予以處罰。
中醫藥聯盟
By Zora
at 2011-05-29T21:05
at 2011-05-29T21:05
By Caroline
at 2011-05-31T22:15
at 2011-05-31T22:15
之法犯法政府是官官相護,老百姓是民民相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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