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後租回之"未實現損益"and"利息支出"... -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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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剛好碰到一間通運公司的查帳案件
想跟各位大大請教一下

公司很多資產做"售後租回"的融資租賃

1、如果有"出售資產損失"==>當期認列?

2、"出售資產損失"和"未實現售後租回利益"會並存嗎?

3、如果第1項成立,那麼是否不會出現"未實現售後租回損失"?

4、該資產租回後,每期應認列的"利息支出",是否仍如資本租賃的利用
"利息法"分擔作法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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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我碰到這家,會計是用"售後租回"當日之[公司]與[中租迪和]的發票差額去做
之後的每期利息支出的分擔,
這合邏輯嗎??

我只有學到資本租賃,對於售後租回的融資型租賃還在學習中,
希望有經驗的大大能指導一下,

感謝~~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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