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一點刑訴不可分的問題 - 普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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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ouis0071234 (米田共弟弟)》之銘言:
: 在讀過一些考古題後一些概念不知道是不是對的
: 問題涉及告訴和審判不可分 方面
: 假設案例
: 如甲乙丙共同傷害丁戊
: 而經丁提甲傷害之告訴, 基於告訴不可分此告訴效力為甲乙丙傷害丁, 不及甲乙丙傷害戊
: 則檢察官就甲乙丙傷害丁部分提公訴
: 事後法院判決無罪, 參67年第10次刑庭決
: 甲乙丙三人是一行為傷害丁戊二人 ,基於一行為受一次審判原則, 此判決效力及於甲乙丙
: 傷害戊
: 因此事後若戊提告訴,則因偵查中無單一性問題,檢察官應予252一款不起訴處分 ;若起訴
: 法院應為302一款免訴判決
: 所以縱丁告訴效力不及甲乙丙傷害戊
: 但法院判決效力會及於,這樣理解不知有沒有錯
: 如果加上37特覆3722有罪+有罪不可分概念..
: 那部分我先放棄好了XD
: 不知道有沒有哪裡有錯呢?這些概念一直覺得很難搞懂 ,這次普考法廉刑訴擬答也是看不
: 太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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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丁.戊受傷為想像競合一罪,訴訟法為一訴訟客體。
(1)偵查(丁對甲提起告訴):
刑訴239 告訴不可分是及於乙丙。

傷害是告訴乃論之罪,若戊不告,檢方簽呈結案(而非不起訴)。檢公訴甲部分繫屬於法院

(2)法院審判:
刑訴267 檢方就甲起訴,公訴不可分,審判及於傷害戊之部分(因為為一訴訟客體)

但戊又沒提出告訴,因此刑訴303第3款法院應為不受理(未經告訴)

(3)事後戊又提告
判決確定後若戊又提告,因為既判力及於全部,因此法院應為刑訴302免訴。

另,有罪有罪不可分本來就很奇怪XD
等於是從“判”的結果決定“告”的範圍
單一性同一性真的很抽象啊啊
如果有錯請指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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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lma avatarElma2016-07-18
(2)戊沒告,為什麼要下判決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6-07-19
因為是一個訴訟客體,無訴訟條件應以形式判決終結審判
Hazel avatarHazel2016-07-23
避免誤會,(1)是戊向檢表示不告。(2)是戊未表明,檢
方只就丁部分起訴。
而有偵.審程序上處理的不同
Dinah avatarDinah2016-07-24
請問 (2)法院若為就戊部分下不受理判決會有379受請
求事項未予判決問題?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6-07-26
有判決呀 只是訴訟條件不具備才不受理 之後又因為既
判力不可分才有在後面的免訴
Donna avatarDonna2016-07-31
不會有379的問題呀~有繫屬當然要以判決終結。而302免訴
跟303不受理都是“判決”喔(只是為形式判決罷了)
Edith avatarEdith2016-08-01
所以一方面三人對丁部分判決無罪 而對戊因無告訴而
為不受理判決 本來欠缺形式訴訟條件還有審判可能 但
因三人係出於一行為而該部分又受無罪判決 故有既判
力 縱事後戊再為告訴也沒救 這樣白話理解不知道有沒
有錯?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6-08-06
ps.請問一下這邊為何不會有有罪+有罪始不可分的問題
是不是本題起訴是全部而非一部
所以沒有已起訴部分和未起訴部分均構成犯罪始生不可
分這概念?
Hedy avatarHedy2016-08-08
針對(2)→主觀不可分,刑訴第266,數個被告刑法權各別存
在,自非單一案件。
Yedda avatarYedda2016-08-11
因此未經起訴,不告不理,不告而理(不受理判決),則為
訴外裁判
Puput avatarPuput2016-08-12
所以意思是法院不用下不受理判決?但最後既判力仍及
於戊?
大家說法都不一樣 好難依循@@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6-08-15
一部有罪,而他部無罪免訴不受理部分,在理由中說明即可
Faithe avatarFaithe2016-08-17
上述方式,是檢察官全部起訴,但一罪的情況下之處理方式
Enid avatarEnid2016-08-18
原來大家在這裡哈哈,原po下不受理判決是對的,我沒討
論到,然後誠如原po說的,不可分有些根本對不起來或有
矛盾,更難的不可分的判決更亂,搞不清楚啦
Damian avatarDamian2016-08-18
要不要下判決跟客觀起訴不可分有關,跟告訴不可分無關
Rae avatarRae2016-08-19
原原po對有罪有罪的懷疑就是學說的批評
Dora avatarDora2016-08-22
回t大,題目是向甲乙丙提公訴
a案(甲打丁戊)b案(乙打丁戊)c案(丙打丁戊),三案
的客觀不可分有及於戊啊(這裡把有罪有罪忘掉) 換句
話說 用實務67 10th的看法,根本自相矛盾 用有罪有罪
看因為無罪無不可分是訴外裁判,用一事不二罰逆推回來
不是訴外裁判
Eartha avatarEartha2016-08-26
(2)的部分,因戊沒有要告,所以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
決,但基於ㄧ案ㄧ訴ㄧ判,所以只會在判決理由欄中說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6-08-31
這樣表面上67年和37特覆好矛盾 考場寫題目是不是還
是以有罪有罪不可分的概念一以貫之呢?目標是考司法
四等
Olive avatarOlive2016-08-31
刑訴有時候實務見解是不合理的(學說批翻了),但考試
又非常以實務為準,我覺得妳考試要看,像這種題目很明
顯考67 10th. 你就忘掉37特覆 不然根本寫不到考點
不要死抓某個見解不放 我的經驗啦 你也可以再問問別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6-09-03
單一性案件本來就有這種欠缺訴訟條件經審判無實質既判力
或未經審判反受既判力拘束,使得既判力擴張與全部有罪方
有審判不可分的矛盾存在。
在研所修課時的最高院法官也承認這裡有矛盾。
考試時建議還是以題目為準,問什麼就答什麼,當然也是可
以在最後一段寫這種矛盾見解當作加分啦!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6-09-04
實務見解似乎認為沒有告訴就不會有不可分欸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6-09-09
72台上5811
Zanna avatarZanna2016-09-12
所以應該不用下不受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