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ouis0071234 (米田共弟弟)》之銘言:
: 在讀過一些考古題後一些概念不知道是不是對的
: 問題涉及告訴和審判不可分 方面
: 假設案例
: 如甲乙丙共同傷害丁戊
: 而經丁提甲傷害之告訴, 基於告訴不可分此告訴效力為甲乙丙傷害丁, 不及甲乙丙傷害戊
: 則檢察官就甲乙丙傷害丁部分提公訴
: 事後法院判決無罪, 參67年第10次刑庭決
: 甲乙丙三人是一行為傷害丁戊二人 ,基於一行為受一次審判原則, 此判決效力及於甲乙丙
: 傷害戊
: 因此事後若戊提告訴,則因偵查中無單一性問題,檢察官應予252一款不起訴處分 ;若起訴
: 法院應為302一款免訴判決
: 所以縱丁告訴效力不及甲乙丙傷害戊
: 但法院判決效力會及於,這樣理解不知有沒有錯
: 如果加上37特覆3722有罪+有罪不可分概念..
: 那部分我先放棄好了XD
: 不知道有沒有哪裡有錯呢?這些概念一直覺得很難搞懂 ,這次普考法廉刑訴擬答也是看不
: 太瞭
: -----
1.丁.戊受傷為想像競合一罪,訴訟法為一訴訟客體。
(1)偵查(丁對甲提起告訴):
刑訴239 告訴不可分是及於乙丙。
傷害是告訴乃論之罪,若戊不告,檢方簽呈結案(而非不起訴)。檢公訴甲部分繫屬於法院
(2)法院審判:
刑訴267 檢方就甲起訴,公訴不可分,審判及於傷害戊之部分(因為為一訴訟客體)
但戊又沒提出告訴,因此刑訴303第3款法院應為不受理(未經告訴)
(3)事後戊又提告
判決確定後若戊又提告,因為既判力及於全部,因此法院應為刑訴302免訴。
另,有罪有罪不可分本來就很奇怪XD
等於是從“判”的結果決定“告”的範圍
單一性同一性真的很抽象啊啊
如果有錯請指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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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讀過一些考古題後一些概念不知道是不是對的
: 問題涉及告訴和審判不可分 方面
: 假設案例
: 如甲乙丙共同傷害丁戊
: 而經丁提甲傷害之告訴, 基於告訴不可分此告訴效力為甲乙丙傷害丁, 不及甲乙丙傷害戊
: 則檢察官就甲乙丙傷害丁部分提公訴
: 事後法院判決無罪, 參67年第10次刑庭決
: 甲乙丙三人是一行為傷害丁戊二人 ,基於一行為受一次審判原則, 此判決效力及於甲乙丙
: 傷害戊
: 因此事後若戊提告訴,則因偵查中無單一性問題,檢察官應予252一款不起訴處分 ;若起訴
: 法院應為302一款免訴判決
: 所以縱丁告訴效力不及甲乙丙傷害戊
: 但法院判決效力會及於,這樣理解不知有沒有錯
: 如果加上37特覆3722有罪+有罪不可分概念..
: 那部分我先放棄好了XD
: 不知道有沒有哪裡有錯呢?這些概念一直覺得很難搞懂 ,這次普考法廉刑訴擬答也是看不
: 太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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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丁.戊受傷為想像競合一罪,訴訟法為一訴訟客體。
(1)偵查(丁對甲提起告訴):
刑訴239 告訴不可分是及於乙丙。
傷害是告訴乃論之罪,若戊不告,檢方簽呈結案(而非不起訴)。檢公訴甲部分繫屬於法院
(2)法院審判:
刑訴267 檢方就甲起訴,公訴不可分,審判及於傷害戊之部分(因為為一訴訟客體)
但戊又沒提出告訴,因此刑訴303第3款法院應為不受理(未經告訴)
(3)事後戊又提告
判決確定後若戊又提告,因為既判力及於全部,因此法院應為刑訴302免訴。
另,有罪有罪不可分本來就很奇怪XD
等於是從“判”的結果決定“告”的範圍
單一性同一性真的很抽象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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