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行政程序法§117 - 考試
By Zora
at 2013-06-09T03:22
at 2013-06-09T03:22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morgoth (麥田捕手)》之銘言:
: 請問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 為何要強調在期間經過呢?
: 難道在期間不能撤銷嗎?
行政程序法 第117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亦得依職權為全部
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這一條聽說當初抄德國法的時候,
漏掉了那個亦字
解釋上,依舉重以明輕的法理
救濟期間經過之後相對於經過前應該是特別情況,但都允許處分機關撤銷該處分
救濟期間內當然亦可以撤銷
類似的立法技術還有強制執行法第14條的債務人異議之訴
I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
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
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
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
II 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
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
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從第一項看
執行名義成立後,仍准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
而第二項規定執行名義成立前,亦得提起異議之訴
同樣依舉重以名輕的法理
如果連在執行名義成立前都可以特別放寬讓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
那執行名義成立後當然也可以提起
因此應該解釋第二項的情形,是在執行名義成立的前、後都可以提起異議之訴
--
: 請問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 為何要強調在期間經過呢?
: 難道在期間不能撤銷嗎?
行政程序法 第117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亦得依職權為全部
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這一條聽說當初抄德國法的時候,
漏掉了那個亦字
解釋上,依舉重以明輕的法理
救濟期間經過之後相對於經過前應該是特別情況,但都允許處分機關撤銷該處分
救濟期間內當然亦可以撤銷
類似的立法技術還有強制執行法第14條的債務人異議之訴
I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
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
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
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
II 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
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
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從第一項看
執行名義成立後,仍准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
而第二項規定執行名義成立前,亦得提起異議之訴
同樣依舉重以名輕的法理
如果連在執行名義成立前都可以特別放寬讓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
那執行名義成立後當然也可以提起
因此應該解釋第二項的情形,是在執行名義成立的前、後都可以提起異議之訴
--
Tags:
考試
All Comments
Related Posts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方式修改
By Michael
at 2013-06-09T03:03
at 2013-06-09T03:03
98年地特四等資料處理概要
By Hedda
at 2013-06-08T23:57
at 2013-06-08T23:57
上課筆記可以公開分享與否
By Kristin
at 2013-06-08T23:14
at 2013-06-08T23:14
公立殯儀館人員的報考類別
By Selena
at 2013-06-08T22:40
at 2013-06-08T22:40
有人視訊班今年不開公文總複習嗎?
By Brianna
at 2013-06-08T22:38
at 2013-06-08T2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