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討論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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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ob
at 2015-02-28T10:36

Table of Contents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板規宣導,ctrl+y可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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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課業文問得答案後刪除,除無人回應外,不論答案正確與否,均禁止刪除。
3.發表課業文應附上來源、題目、自己解題想法,違者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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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刪除文章會進入垃圾桶並不會消失,所以自刪課業文絕對能查的到!!




以下四題申論題

附上小弟我個人寫的答案,徵求大家給一些批評指教XD

一、甲為十六歲之未成年人,家境富裕,某日父母從國外帶回一個價值二十萬之限量名牌
包贈與甲,並同意甲得自由處分該皮包,甲即將該只皮包賣給二十一歲之友人丁,丁表示
手邊現金不足,將在四個月內分四期支付價金,甲表示同意,並在取得第一期價金後將皮
包所有權移轉給丁。問甲與丁之買賣契約是否有效?(25 分)


答:
(一)甲與丁之買賣契約應為有效。
1按民法13條規定,滿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民法79條規定,限制
行為能力人所為之契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可為之。又民法84條規定,限制行為能
力人就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該允許之部分之財產自由處分。
2本案中,甲獲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而與丁簽訂買賣契約,其行為符合民法84條之規定
,該買賣契約自為有效。


二、甲登記名下之 A 地與乙之 B 地緊鄰,甲於 A 地上興建 C 屋時,在面對 B 地方向
開有窗戶採光、通風逾二十年。試問:甲得否主張依時效取得 B 地之採光、通風地役權
?(25 分)

答:
(一) 甲能否主張有地役權,需視該地役權之獨立存在對其有無利益而定。
1按民法772條規定,有關時效取得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亦適用之。故依民法
769條規定,甲運用B地之地役權已達二十年,應符合時效取得之規定,似得請求登記為地
役權人。
2然本案甲同時亦為B地之所有權人,依民法762條規定,所有權與其他物權同歸於一人時
,該其他物權消滅。但該其他物權的存續對於所有權人有利益時,則該其他物權繼續存續
。故本案中,若地役權之存續對於甲有特殊利益時,則可存續。若無特殊利益,則將與其
對B地的所有權混同而不存在。


三、甲男乙女為夫妻,共同收養 A 為養子。其後,甲死亡,乙與丙結婚。丙擬收養 A,
法院是否應予以認可?A 聲請法院終止甲 A 間之收養關係,法院是否應予許可?(25 分


答:
(一) 丙收養A之行為,法院應予不認可。
1按民法1075條規定,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兩人之養子女。本案中,乙丙
間為夫妻關係,依條文規定,此時A似乎可被丙所收養。
2惟若承認此時A可為丙所收養,將可能導致A之親屬關係過於複雜,因收養所成立的親屬
關係不會因死亡而當然消滅,若此時承認A可被丙所收養,將可能造成A有多位養父之情形
,為避免法律關係的混亂,此處應做限縮解釋,認為在此情形不應承認A可為丙所收養。
(二) 法院應可許可A聲請終止A與甲之收養關係。
1按民法1081條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可以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此處的養父
母死亡,學說有認為指養父母均死亡始屬之。惟亦有認為參考日本法的規定,應指養父母
其中之一死亡即屬之。
2本文認為,基於保護被收養者之利益,不需對1081條作過度的限縮解釋,故此處應僅需
養父母其中之一死亡即可聲請終止收養關係。若依此說,若A之聲請符合情他要件規定,
本案法院自應許可A之終止收養關係之聲請。


四、A 汽車客運公司(以下稱 A 公司)自台北駛往高雄之班車,有二十個座位,載有乘
客甲、乙及乙之兩歲兒子丙等十五人,經查甲現年十五歲,未購買車票,擅自上車乘坐;
乙及其他乘客均已購買車票,丙不必購買車票。試附理由及依據,分別說明下列問題:(
25 分)
(一)到達高雄時,A 公司發現甲未購買車票,且甲身無分文,只好讓甲乘坐自己公司之
汽車由高雄回台北,A 公司得對甲及其法定代理人丁為如何主張?
(二)若於運送途中發生地震,山上的石頭滾下來擊中該班車,致乘客甲、乙及乙之二歲
兒子丙等人受傷,並因而遲延三小時始到達目的地高雄,就甲、乙及乙之二歲兒子丙等人
之受傷及遲到,A 公司應否負損害賠償責任?


答:
(一) A可對甲以及其法定代理人為如下主張:
1A可對甲主張民法179不當得利責任,並依民法221對其法定代理人主張連帶責任。按A並
未先買票而上車,故顯見其並無欲與A公司訂立運送契約之合意,A與甲之間並無法律關係
,而甲卻因此受有被運送之利益,造成A公司短收運費之損害,構成民法179條之不當得利
,A公司應可請求甲為損害賠償(依民法181條返還價額)。又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
221適用187條之規定,甲之法定代理人應與A連帶負起不當得利之賠償責任。
2A可對甲依民184條第二項主張損害賠償。按A可能為故意不買票而搭車,欲使A公司誤認
其有買票而運送,其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的詐欺罪,A公司可依民法184條第二項主張損害賠
償,另對其法定代理人主張民法187條,使其法定代理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 A對甲不需負傷害與遲到之賠償責任。
1按民法654條規定,運送人對於乘客之遲到與因運送所生的傷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惟依
前述,A與甲之間應無訂立運送契約的意思表示合致,依民法153條之規定,該運送契約應
不成立,A與甲之間既無運送契約之存在,則A自不需因運送而對甲之所受損害負民法654
條的賠償責任。又因本案為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損害,故A並無故意過失,A自不需對甲負民
法184條之侵權責任。
2
(1) A對乙及其兩歲兒子丙的遲到負損害賠償責任。按乙與A之間有訂立運送契約之意思表
示合致,依民法153條應訂有運送契約。而丙雖未購買車票,惟其應僅為A公司對於未成年
知乘客所訂立之優惠,無礙於A與丙之間仍有運送契約成立之事實,依民法76條之規定,A
公司可以乙為法定代理人而與丙成立運送契約。
(2) 再依民法654條之規定,運送人即便是不可抗力事件,仍應對旅客之遲到所生增加支
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故本案A應對乙即丙負遲到的損害賠償。又因本案為不可抗力之事
件,故依654條之規定,A無須就此事件對乙即丙負受傷之損害賠償責任,且依題意,本案
A對於乙即丙之受傷應無故意過失,應亦不構成民法184條之侵權行為,故A無需對乙即丙
之受傷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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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考試

All Comments

Iris avatar
By Iris
at 2015-03-03T13:21
前兩題會這麼短是因為我實在不知道還有什麼爭點可以寫.
Jacky avatar
By Jacky
at 2015-03-04T21:05
就請大家針對這幾題給小弟我一些建議吧
感恩

選會計系的問題

Jacob avatar
By Jacob
at 2015-02-28T01:03
※ 引述《tge4785 (Avalon)》之銘言: : 我是某後山高中二年級學生,未來升大學時可能會選擇會計系 : 但今天跟補習班老天聊天聊到會計系,他說選會計數學一定要很好誒要修為積分什麼的 : 因為我是社會組就是因為數學有點無可救藥,聽到老師這樣講有點恐慌 : 是真的數學需要很好嗎?還是只是他自己誤解? ...

請問放榜相關問題

Jacob avatar
By Jacob
at 2015-02-27T23:54
想請問一下公職考試的放榜 是等到信寄來家裡才會知道? 還是網路上可以先查到阿?? 地特好像是3月放榜吧! 一定要等到信寄來才知道嗎? - ...

消防設備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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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onymous
at 2015-02-27T23:16
請問消防設備士這個考試? 原本以為考上就可以拿了 可是我估狗以後是不是一定要訓練才能拿到證照? 可是訓練費約3萬? 後幾年還要複訓 這樣原本只是讓我想說以後轉行就業可以有個機會考考看得我有點怯步阿.. 如果是這樣 不一定走消防或將來考設備師的我根本不用考慮考是嗎? 有人可以給我點建議嗎? 謝謝 感覺這個不用 ...

高分老師的電子學函授

Caroline avatar
By Caroline
at 2015-02-27T23:05
想問最新年度的高分老師電子學函授 跟之前舊的函授內容會差很多嗎 就是除了多加入新年度的考題以外 有沒有額外多講什麼主題或觀念的 有買高分老師新函授的朋友可以說明一下嗎? - ...

新版KIES Intermediated 會計解答

Leila avatar
By Leila
at 2015-02-27T22:10
請問有人有此新版KIESO,Intermesiate accounting IFRS第二版解答(全一冊) 這是考試又不甚理想,想再多加練習 謝謝各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