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受讓與盜贓遺失物 - 考試
By Charlie
at 2015-12-04T17:31
at 2015-12-04T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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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乙於 101 年 1 月 1 日跨年夜竊取甲之機車,出售讓與於故買人丙銷贓,丙輾轉出
售讓與於善意之丁,丁為中古機車販賣商,同年 5 月 20 日戊於丁所經營之賣場購得該
車。試問:
(一)倘戊購得該車時即知悉該車為贓車,甲於 102 年 12 月 25 日發現該車為戊占有
,甲能否取回該車(10 分)?
(二)倘戊不知該車為贓車,並將該車出租於 A,A 於 102 年 12 月 25 日騎車兜風時
被甲發現,甲應如何取回該車(請說明應向何人依何理由請求,10 分)?
(三)倘 (2)之 A 兜風時係遭警察臨檢,以該車為贓車為由而扣留,警方並立即通知
報案之失主甲,甲於翌日順利認領取回機車,妳(你)如果是甲的委任律師,妳(你)會
如何提供甲法律意見(5 分)?
東吳103B組
==============================================================================
(一)和(二)有疑問的是如果採通說「善意占有人歸屬說」的話:
(一)丁有善意受讓之適用,二年內所有權人亦為丁,丁嗣後與戊交易即為有權處分,
戊則單純取得機車所有權,並非善意受讓人,甲便不得用949來請求返還,與戊善意與否
似乎沒有關聯?
(二)如前述,甲應該不能用949請求戊返還,但是本題的問法是「甲應如何取回該車」
,代表出題者認為949是可以行使的?所以本題應該要採「原權利人歸屬說」?
糕點的解答直接採通說,認為
(一)甲不得行使949請求戊返還
(二)甲得依949請求戊、A返還,另有950的規定(因戊為不知情時有善意受讓適用)
問題是丁有權處分下,跟善意受讓應該是沒關係的阿?
這樣他(二)的結論就有點奇怪.....
另外(三)又要怎麼答比較好?
我怎麼想都覺得怪怪的,請求大家幫忙解惑> <
--
售讓與於善意之丁,丁為中古機車販賣商,同年 5 月 20 日戊於丁所經營之賣場購得該
車。試問:
(一)倘戊購得該車時即知悉該車為贓車,甲於 102 年 12 月 25 日發現該車為戊占有
,甲能否取回該車(10 分)?
(二)倘戊不知該車為贓車,並將該車出租於 A,A 於 102 年 12 月 25 日騎車兜風時
被甲發現,甲應如何取回該車(請說明應向何人依何理由請求,10 分)?
(三)倘 (2)之 A 兜風時係遭警察臨檢,以該車為贓車為由而扣留,警方並立即通知
報案之失主甲,甲於翌日順利認領取回機車,妳(你)如果是甲的委任律師,妳(你)會
如何提供甲法律意見(5 分)?
東吳103B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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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和(二)有疑問的是如果採通說「善意占有人歸屬說」的話:
(一)丁有善意受讓之適用,二年內所有權人亦為丁,丁嗣後與戊交易即為有權處分,
戊則單純取得機車所有權,並非善意受讓人,甲便不得用949來請求返還,與戊善意與否
似乎沒有關聯?
(二)如前述,甲應該不能用949請求戊返還,但是本題的問法是「甲應如何取回該車」
,代表出題者認為949是可以行使的?所以本題應該要採「原權利人歸屬說」?
糕點的解答直接採通說,認為
(一)甲不得行使949請求戊返還
(二)甲得依949請求戊、A返還,另有950的規定(因戊為不知情時有善意受讓適用)
問題是丁有權處分下,跟善意受讓應該是沒關係的阿?
這樣他(二)的結論就有點奇怪.....
另外(三)又要怎麼答比較好?
我怎麼想都覺得怪怪的,請求大家幫忙解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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