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親爸爸的煩惱 - 工作
By Sandy
at 2010-01-06T00:00
at 2010-01-0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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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個單親爸爸,上星期網路上有一折新聞,低收戶ㄉ單親爸爸可以申請政府ㄉ補助,該如何申請?申請什麼補助?請幫幫忙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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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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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arah
at 2010-01-08T22:06
at 2010-01-08T22:06
應附文件
全戶戶籍謄本(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辦理)、未就業證明文件(學生證、身心障礙手冊等等)、郵局儲金簿封面影本、申請人印章及身分證。
對象、標準
低收入戶係指設籍本市(需實際居住者),其家庭總收★每人每月家庭總收入平均低於新台幣9,829元(含工作收入、利息所得及其他收入等)。
★全戶不動產依公告現值不得高於新台幣260萬元整。
★每年存款、投資等金額不得高於新台幣75,000元。
<向各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辦)
第一款:低收入戶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無收益及不動產,非靠救濟無法生活者
。
第二款:全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
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三分之二者( 6,140 元整)。
第三款: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9,829元整
)者。
補助金額
一、生活補助:
第一款 低收入戶每人每月補助7100元。
第二款 低收入戶每戶每月補助4000元。
第二、三款 十五歲以下兒童每人每月補助1800元。
第二、三款高中職以上在學學生每人每月補助4000元。
二、三節慰問金(春節、端午節、中秋節):
列冊一、二、三款低收入戶,每戶每節發放2500元。
三、子女教育補助費(每學期發放):以下二者擇一
(1)子女教育之學雜費減免。
(2)國小1000元。
國中2000元。
高中(職)4000元。
大專(學)6000元。
健保全免
收入計算
16-65歲有工作能力者無工作要以最低收入23202計.日間部不列計收入.夜間部收入以15840計
前條第一項所定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五、在學領有公費。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七、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八、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申請人對前項第八款未履行扶養義務者
,請求給付扶養費。
(以上資料來源 http://tw.myblog.yahoo.com/jw!aAOkdBnCQUYNzXtnZov.... )
大大也可以參考這個台北縣低收入的網站
http://www.ttcg.gov.tw/index.php?code=list&ids=65)
希望這些資訊能幫助到您 也祝福您順利申請成功^^
祝福您健康快樂!!
By Xanthe
at 2010-01-07T02:29
at 2010-01-07T02:29
你要以單親身分申請相關補助
首先你必須符合單親身分
以高雄市的規定 就是你必須獨自有小孩監護權(不能與前配偶共同監護)
再來是申請補助 都會要申請人的”全戶”戶籍謄本
若除了你 父母親與兄弟姐妹也在同一戶 那這些人口的工作能力、名下收入及財產等 全部都要跟你的一起算進去
其實你可以直接問戶籍地社會課人員,打電話到當地市公所會有人幫你明確的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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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原特殊境遇婦女緊急生活補助)」修正案重點如下:
一、單親爸爸及隔代教養家庭納入特殊境遇家庭:鑑於單親爸爸約佔單親家庭家長的四成,在核心家庭增加趨勢下,扶養子女壓力漸增,所以納入扶助對象。另隔代教養家庭處境近年受到社會重視,這次修法也增加扶助父母無力扶養的隔代教養家庭,減輕這些家庭照顧負擔,保障兒童少年健全發展。
二、適度放寬「65歲以下」的年齡限制:針對單親、隔代教養家庭及家暴被害人,放寬申請人需「65歲以下」年齡限制。
三、大專院校子女教育補助比例提高到60%:修正前條例補助就讀於大專院校之子女之學雜費30%,修正案提高至60%,保障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就學權益,協助下一代脫貧。
四、放寬家庭暴力被害人創業貸款補助資格:基於家庭暴力受害人普遍缺乏支持,取消需依民事保護令取得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或獨力扶養子女的申請限制。
社會處表示,所謂特殊境遇家庭,是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且動產平均一人不超過新台幣294,870元整、不動產全戶不超過650萬,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者。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市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項目
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兒童托育津貼、傷病醫療補助、法律訴訟補助、子女教育補助、創業貸款補助。
1、 緊急生活扶助: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3個月為原則,同1案情以補助1次為限。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2、 子女生活津貼:15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每人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每年申請1次。
3、 子女教育補助:子女或孫子女就讀高中高職或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60%。
4、 傷病醫療補助:參加全民健保 (1)本人及6歲以上未滿18歲之子女或孫子女部份: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台幣5萬元之部份,最高補助7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2)未滿6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3條及第35條之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傷病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5、 兒童托育津貼:未滿6歲子女或孫子女(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就讀立案私立托教機構者,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1,500元。就學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6、 法律訴訟補助:每人最高補助新台幣5萬元。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7、 創業貸款補助:20-65歲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人,在新台幣100萬元貸款額度內獲前3年免息,第4年起負擔年息1.5%之利息補貼優惠,補貼期限最長7年,利息差額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補貼。
所有生活補助應備文件如下
1申請表(公所里民幹事服務處請里幹事幫你申請)
2.社會救助調查表(以社會工作科人員訪視後,移交縣府審核)
3.申請人之身份證及私章(申請人必須為戶長)
4.全家人口最近3個月內全部戶籍謄本(全戶戶籍謄本、直系血親戶籍謄本、共同生活旁系血親戶籍謄本)
5.全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由市公所向財稅單位代為申請)
6.全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由市公所向財稅單位代為申請)
7.相關證明文件(如高中職以上學生證、身心障礙手冊、醫院診斷書、在監證明、失蹤證明書等)
8.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可以請公所人員幫你影印)
9.領款收據(有附郵局存簿封面影本者免付)
By Lily
at 2010-01-07T15:59
at 2010-01-07T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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