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等法英第21題,求解,謝謝。 - 考試
By Tristan Cohan
at 2014-12-20T13:50
at 2014-12-20T13:50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minitaylor (taylor)》之銘言:
: ※ 引述《gunhello (資深動感超人)》之銘言:
: :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 : 21.甲無法律上原因由乙處取得 A 屋。嗣後甲因 A 屋都市更新計畫而取得更高價的 B 屋
: : ,甲並仍居住該屋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 (A)甲應返還 A 屋價額
: : (B)甲應返還 B 屋價額
: : (C)甲可以主張所得 A 屋利益已不存在
: : (D)甲應返還 B 屋
: : 答案是D
: : 我想問的是,為何B不行?返還利益一定要是房屋嗎?有明文規定嗎?謝謝了。
: : 感覺好像都是判例,而不是法規。@_@
: 感覺上,A屋為原始取得,依照(都更)而取得B屋,
: 那思考一下A屋的土地應該也為甲所有,
: 依照都更,土地變為高價位,而取得新建B屋,
: 那答案應該是(C),A屋利益已不存在?為何還要返還B屋呢?
: 怪怪的?今年四等法諸感覺很多答案似是而非!
個人見解,不覺的答案奇怪
民法第181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
,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甲為A屋不當得利之受領人,B屋是本於A屋而取得者,所以應該返還B屋
本題甲還住在B屋,沒有不能返還之但書情形,自然沒有返還價額的問題
本題利益並沒有不存在的問題,只是物質變形了
通說認為不動產變成錢,利益仍然存在,不動產變成不動產,當然也還存在。
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637號判例
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所謂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非指所受利益之原形
不存在者而言,原形雖不存在,而實際上受領人所獲財產總額之增加現尚
存在時,不得謂利益已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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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sabella
at 2014-12-20T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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