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考生
對於恣意橫行的改制是莫可奈何
然而既然要嚴格關上律師的窄門
是否應並與檢討既存律師的退場制度?
一個律師的不適任
不僅應只有律師倫理規範當中
應付懲戒事由
尚且包含律師倫理規範當中對於律師專業性的要求
老一輩嫌棄新進專業不足
敦促有關單位從嚴改訂考取資格
同樣地
那老律師如未不斷更新自己法學知識
維持良好的法學素養
是否也應該淪為被檢討淘汰?
一個只設下嚴格進入市場障礙
未確立有效的淘汰機制的市場
我看不到美好的前景
只有餐桌上的吃相難看
小弟以下淺見
請各方先進指教
倘要關起律師窄門
應有以下淘汰機制予以配套
1.律師資格之時效性:
蓋因法律制度與時俱遷
十年前法律與今日之法律
甚至是相關實務判解學說爭議
已有相當程度之差異
是以持有律師執照每逾十年者
已有相當程度重新考取最新法律問題之必要
且重新檢驗既有律師的法律專業性
亦有利於當事人權益之維護
且能有效促進良好法學環境之形成
以及更能敦促法院做出適法之裁判
從各面向以觀
百益而鮮有一害
因此基於公益以及代際間公平之考量
應予廢止終身制的律師資格
而要求欲從事律師業務之人
每十年應重新考取一次律師資格
以示公益維護律師專業性形象並促進司法的運行
2.資格失效
既有律師逾時三年未取得所有科目及格
應即時停止律師業務之執行
如存有委任關係應立即辭任
並賠償當事人因律師辭任所受之各種實體及程序上之不利益
有成立事務所者
應行立即退出合夥合署關係
獨資者應行解散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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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恣意橫行的改制是莫可奈何
然而既然要嚴格關上律師的窄門
是否應並與檢討既存律師的退場制度?
一個律師的不適任
不僅應只有律師倫理規範當中
應付懲戒事由
尚且包含律師倫理規範當中對於律師專業性的要求
老一輩嫌棄新進專業不足
敦促有關單位從嚴改訂考取資格
同樣地
那老律師如未不斷更新自己法學知識
維持良好的法學素養
是否也應該淪為被檢討淘汰?
一個只設下嚴格進入市場障礙
未確立有效的淘汰機制的市場
我看不到美好的前景
只有餐桌上的吃相難看
小弟以下淺見
請各方先進指教
倘要關起律師窄門
應有以下淘汰機制予以配套
1.律師資格之時效性:
蓋因法律制度與時俱遷
十年前法律與今日之法律
甚至是相關實務判解學說爭議
已有相當程度之差異
是以持有律師執照每逾十年者
已有相當程度重新考取最新法律問題之必要
且重新檢驗既有律師的法律專業性
亦有利於當事人權益之維護
且能有效促進良好法學環境之形成
以及更能敦促法院做出適法之裁判
從各面向以觀
百益而鮮有一害
因此基於公益以及代際間公平之考量
應予廢止終身制的律師資格
而要求欲從事律師業務之人
每十年應重新考取一次律師資格
以示公益維護律師專業性形象並促進司法的運行
2.資格失效
既有律師逾時三年未取得所有科目及格
應即時停止律師業務之執行
如存有委任關係應立即辭任
並賠償當事人因律師辭任所受之各種實體及程序上之不利益
有成立事務所者
應行立即退出合夥合署關係
獨資者應行解散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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