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受傷,健保核退與勞保傷病給付~ - 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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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son
at 2010-07-26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各位大大:
本人因公受傷期間的醫療費用(健保床+升等病房費用)約22000元,因事出突然,所以事後向健保局核退了4800元,健保局的說詞是只負擔健保部份負擔的部份,其餘掛號費、自費部份是不予核退的,請問以上是合理的嗎?
另外勞保傷病給付的部份,由於投保薪資是資方以多報少,在各中小企業裡是非常普遍的情形(中華民國的勞保局是不管這件事的!),所以員工為了一份薪水通常只能無奈默許這件事,以28000投保17280薪資為例,勞保的傷病給付付了10483,因為之前雇主已經先付了全額薪資28000,所以本人是否應將勞保局核退的10483全部退還給雇主?
如果是,那麼本人所付的醫療費用(掛號費及自費部份)該自己認賠嗎?抑或可以要求雇主給付不足的醫療費用?
以上,還請瞭解的人幫幫忙,謝謝
已更新項目:
本人就是勞保承辦員,而且是我來了這間公司會計兼業助向雇主提出才有勞保的!= = 其他員工也是因為我進公司第一天開始才有勞健保滴!本人受傷期間,曾請老闆娘打電話去問,但遲遲都沒有消息,所以是我回公司上班之後才開始辦理的!所以我也是外行!是邊問邊學的!
2 個已更新項目:
一樓的大大,我還是衷心的謝謝妳的回答,但妳好像也很有情緒唷!抑或您也是公務員呢?!不太了解民間疾苦呢?台灣只要是百人上下的中小企業,幾乎有八成都是投保薪資以多報少吧!要不要您就您公務員的權力去抽查個幾家小公司的投保單就可以知道比例了!這就如同治安一樣,會因為沒人報案就沒人做奸犯科嗎?警察還是要主動辦案吧?;沒人說要資源回收,大家是不是就可以不做為了?;這是勞資雙方資源不均的問題,如果中華民國的勞保局專案主動查緝,我想也會替國庫進不少保費又可以保障弱勢勞工的!~~~若您有權力,還請善用您的權力吧!
另外,那我的問題是,掛號費用雇主負擔及自費的部份是否有“法令”可查?或者該如何辦理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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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deric avatar
By Frederic
at 2010-07-29T04:27
我的問題是,掛號費用雇主負擔及自費的部份是否有“法令”
符合勞基法的行業其作業規範係依勞動基準法為依據.當勞工因執行公務而受傷害時.依該法第七章第五十九條作各種薪資補償

勞保局網站:
http://www.bli.gov.tw/sub.aspx?a=EKJzGz3Hdf4%3d
勞 動 基 準 法 第七章 職業災害補償 第五十九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這裡說明的是有勞保職災補償的部份因勞保職災保費是雇主繳納.所以可以抵充雇主所應負擔補償金額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勞工就診時在國內應會使用健保給付.如是職災則加用勞保住院門診單.可以免除健保部份負擔.至於健保不給付部份但在醫療行為屬必須要的部份.如自費藥材.病房差額.看護費用依然須由雇主支付
住院時費用22000元.出院後核退4800元.其餘差額應由雇主支付.並以公司費用作帳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以28000投保17280薪資為例,勞保的傷病給付付了10483,因為之前雇主已經先付了全額薪資28000,所以本人是否應將勞保局核退的10483全部退還給雇主?
在此不論高薪低報問題
分二部份解釋.如給付28000元名目為
1.取得原有薪資 :則勞保傷病給付不能申請.不會有10483元核付
2.依勞基法59條補償 :10483元係歸勞工所有

此解釋與之前各種說明不同.係依最新勞保傷病給付申請書所載為憑
http://www.bli.gov.tw/sub.aspx?a=%2fxpCnEjay8g%3d
傷病給付申請書 W 檔
□1.未取得任何薪資或報酬(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2.取得部分薪資或報酬(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3.已取得原有薪資或報酬 (不得請領,惟請下列假別者仍得請領給付,請勾選:□特休假□排休 □彈性假 □輪休假 □加班補休)□4.已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取得職災補償(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參、應注意事項 五.勞工雖已受領雇主依勞動基準法按其原領工資數額所給予之補償,惟所稱「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係指補償費用之標準,與工資不同,故非屬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之「原有薪資」,仍得依該條例之相關規定請領職災傷病給付。
這裡說的是勾選第四項.也就是如雇主給付的28000元係補償金則10483元歸勞工

六. 取得原有薪資者不得請領傷病給付,惟於傷病期間請特休假、排休、彈性假、輪休假、加班補休等假別而取得原有薪資者,仍得請領傷病給付。
勾選第三項.如無特休等因素則不能申請也不會有10483元給付
所以當時應是勾選四.或是用其他種表格
簡單說雇主給付 28000元 的名目是判斷10483是否歸還公司雇主的解釋
但這又產生一問題.如當時雇主給的是原有薪資.又如何可以勾選四.不成不合法申請了嗎
但如勾選三而無特休等情形就不會給付了不是嗎
所以這最新的傷病給付申請書比較傾向28000元是勞基法59條2款的薪資補償補償金的意思
再看看所的稅法第四條規定
國稅局網站:
http://www.ntak.gov.tw/ch/AllInOne_Show.aspx?path=...
所得稅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四條 第一項 第三款 左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3.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

財政部的解釋令:
http://www.ntx.gov.tw/eTax/eTaxIIFDiscuss.aspx?Typ...
一、按財政部84年11月15日台財稅第841657446號函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經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之補償,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補償金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二、次按財政部88年8月11日台財稅第881933640號函規定:「勞工因受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前段規定,按其原領工資數額,所給付之補償金,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補償金,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三、參酌前揭規定,如係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給付之補償,免納所得稅;如非屬前揭規定之給付,則為薪資所得。
如上公司所給付的工資及醫療費係屬免課個人綜合所得稅.公司列入公司費用內申報.不計入勞工年度所得
也就是這28000元應作補償金解釋而非薪資.所以勞保傷病給付是歸勞工而非還雇主

2010-07-28 12:09:07 補充:
但在勞保局網站有另一說明
http://www.bli.gov.tw/sub.aspx?a=xiq3FTURp9U%3d
17. 已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按原領工資數額取得補償費用者,如何辦理請領傷病給付?
新修正之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已將原條文第56條有關投保單位墊付保險給付得請求歸墊之規定予以刪除,本局於97年12月15日以保給綜字第09760915540號函知各投保單位,請領各項保險給付勿再採用墊付方式辦理。
2010-07-28 12:09:25 補充:
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2月21日台89勞保3字第0005758號函釋規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中所稱「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係指補償費用標準,與工資不同,非屬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之「原領薪資」。故被險人或其受益人於98年1月1日後已受領補償費用,仍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至雇主已先行支付之補償費用,仍得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但書規定,向該名員工或其受益人要求予以抵充,雙方如有爭議,因涉及勞動基準法問題,建請向公司所在地之縣(市)政府之勞工行政機關申請調解處理。
2010-08-06 15:15:09 補充:
除非有人做檢舉動作
不然都是依書面審核
Irma avatar
By Irma
at 2010-07-29T23:27
勞保局 查察本來就沒很認真
要資料佐證嗎?
Gary avatar
By Gary
at 2010-07-30T21:25
這是絕對合理的:因公受傷期間的醫療費用(健保床+升等病房費用)約22000元,因事出突然,所以事後向健保局核退了4800元,健保局的說詞是只負擔健保部份負擔的部份,其餘掛號費、自費部份是不予核退的。因為有「部份負擔」必須向勞保局申報給付,你雇主的勞保承辦人在睡覺喔?;你講話實在有點太情緒勞保傷病給付的部份,因為雇主投保高薪低報,固然是中小企業雇主常犯的違法事實但中華民國的勞保局怎麼可能會是不管?你少點情緒好嗎?你寫一封檢舉函檢附證據寄給勞保局,請求派員查緝違法,最慢一個月就會給你滿意答覆,雇主當然是會遭重重罰鍰啦!怎麼可能會是沒管呢?不懂就別亂講誣衊公務員喔!;勞工何須為飯碗折腰?可能只有你自己是這樣子吧!實領28000,雇主只投保17280薪資,勞保局當然是以10483賠償傷病給付呀,不然你要人如何辦呢?你自己講的「之前雇主已經先付了全額薪資28000」不是嗎?就「傷病給付」這一項,你一點損失都沒有呀。若之前雇主已經先付了全額薪資28000,就因此不能工作的損失,你當然應將勞保局核退的10483全部退還給雇主,因為你的薪資已經獲得清償啦(這只是勞保的「傷病給付」部份,雇主已經以28000足額賠償你了,10483當然要還給雇主啊,你自己搞不懂,就如此亂發牢騷,有必要嗎?)!懂嗎?;勞工因此一事件自己所支付的醫療費用算是勞保的保險事故「醫療給付」,職災傷病勞保局是以「傷病給付」、「醫療給付」分開支給的,你的雇主到底有沒有人在辦勞保啊?連這種小事務都辦不好喔?職災工(公)傷就診掛號費由雇主負擔啦,你的公司蠻可憐咧,為公司拼死拼活,連這點錢也要抝你們的喔?若如此貓毛的雇主,不值得繼續追隨下去啦!自費部份找你的公司辦勞保的傢伙自己去問勞保局要如何辦,這麼差勁的管理人員,我實在懶得教他。道理上你一毛錢也不必負擔,如果你不想幹下去了,還可以向雇主求償「精神撫慰金」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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