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準則規定, 固定資產其一個條件是:使用壽命超過一年, 為什麼要這樣規定??
我認為:
在會計分期的假設上,將營業周期定義為一個個不同、以權責發生為基礎的會計期間,
以便確認當期之營運狀況,財務狀況,及現金流量。在此前提之下,
收入與成本亦要相互配比,以得出營運成果。現時一般狀況,
會計分期都是使用"一年" 為一個營業期間。
固定資產之所以要定義為"使用壽命為一年以上",主要是考慮到其一年內產生之收入
需要配比合使用固定資產一年之成本。若該資產的使用壽命比一年短,即其收入及成本
之配合皆不足一年,便與會計分期的假設有所抵觸,應將該資產重分類為"費用"
或其他非固定資產類的資產,又或者是用非"權責發生制"之會計基礎編制財務報表。
所以,會計準則有對固定資產定義為"使用壽命一年以上的資產"。
無形資產,會計準則上並沒有類似固定資產關於"使用壽命一年以上"之規定。
為什麼沒有呢?
請指教, 謝謝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