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二公民,急!明早要,對不起!!不會我會打補充,請詳解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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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onnor
at 2009-06-28T00:00

Table of Contents

1.為啥敬凱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
18歲的敬凱騎機車未載安全帽
我知是道路交通管基處罰條列,但不代表少年事件處理法不罰這個啊?
2.滿15歲的妙果想去店工讀
如她想在例假日時打工可以嗎?例假日有星期六ㄇ?
3.阿彬在網路上張貼猥褻文字以供人觀賞,主要是以故事方式敘述男女性愛過程,警方循線逮捕後,法官將依何項罪名判處其罪行?
妨害風化罪,但這不是告訴乃論嗎?要看受害者要不要告啊?
4.下列哪些案件不可以聲請調解?(甲)買賣東西 付錢後卻沒拿到商品(丙)綁架兒童,要求贖金一百萬元(丁)向政府申請專利未果 (丙) (丁) 那甲是不是詐欺罪?可以調解嗎?
5.為什麼丁丁不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來處理?
(A)15歲的丁丁無照駕駛 ,我知是違交通法規,但少年事件處理法也有罰這個吧?
6.宗緯冒用宗男的帳號及密碼登入某線上遊戲時,將在該遊戲的寶物變賣或占為已有,請問:宗男已經觸犯下列何項法律任?
妨害電腦使用罪,但為什麼不是竊盜罪,我的公民講義上有:在遊戲上將他人的寶物讚為己有或毀損他人的寶物,罪為毀損罪及竊盜罪
為什麼不是?
7.起訴跟公訴的差別,不都是檢察官提的嗎?
8.麗莉向小正經營的電器行買了一套楊貴的音響卻一直沒有將貨款交小正,小一再向麗莉催討,但麗莉卻置之不理,因此小正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問:麗莉買東西不給付金錢的行為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民事訴訟,但這個是詐欺罪嗎?如果是為什麼不是刑事訴訟?
9.一名長期不當體罰管教學生的國小老師被社會局依法處以罰鍰,並且公告姓名,而該師服務的學校也懲處該名教師記大過一次。由內容判斷相關法律措施,何者敘述正確?
(A「少年事件處理法」是社會局開罰的法源依據────這個錯,要換成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但課本裡面並沒有說到老師體罰學生啊?
10.保護管束跟安置輔導的差別?
11.羅傑盜用他人帳號、密碼登入遊戲伺服器,並將寶物轉移至自己的帳好內,他犯了啥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為什麼不是竊盜罪?我的公民講義上有寫:在遊戲上將他人的寶物讚為己有或毀損他人的寶物,罪為毀損罪及竊盜罪
12.為啥兩人為了搶車位大打出手,紛紛掛彩可以用調解或和解來解決?那不是過失傷害嗎?為什麼不是非告訴?
13.鄭姓夫婦的愛子因為公車司機的疏忽而慘死。地方法院(甲)依業務過失致死及肇事逃逸等罪嫌,判肇事者三年六個月的徒刑請問:甲於何種訴訟?
刑事訴訟,但刑事訴訟又沒人告?
14.教育部做出了縣政府此項處分有違法之虞,所以將原處分撤銷。但縣政府不服教育部的裁定,不排除提出(乙),最後還是完成併校。」(乙)是何種救濟途徑
行政訴訟,但縣政府怎麼可以提行政訴訟?不是民告官ㄇ?
15.11歲的男童小軍,四年前在育幼院被陳姓夫婦收養,三年後養父母送他會偷錢,向(甲)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還在深夜將小軍趕出門上述新聞報導中,(甲)採取何種救濟程序?
民事訴訟,為什麼終止收養就要訴訟?這樣好奇怪喔
1.6.小許在第二審被刑七個月,他還可以繼續上訴嗎?
不行,因為小許的犯罪請節較經微,怎樣才算是輕微? 
17.小鄭向小許要求賠償50萬元,法官最後裁定,小許必須小鎮16萬,小鄭應該是採取上列哪一種權利救濟?
訴訟,為什麼不是訴訟上和解?
18.下列哪些不是「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所規定兒童及青少年禁止從事的行為?
上網咖,為什麼這個不是?
19.郁庭因遭公司解僱,將公司電腦中的重要文件冊除。郁庭的行為觸犯了何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為什麼不是毀損罪?
20.聖文年紀16歲,卻整夜流連夜店。聖文的父母卻對聖文的行為卻漠不關心。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公布聖文父母的姓名,使他們正視聖文的偏差行為?
可是不是要工作在那種地方才要公告姓名?如果沒有,不是要親職教育嗎?
21.阿義是為環保義工,她受到被取締者恐嚇危害其生命。請問:阿義可透過何種方法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刑事訴訟,為什麼?我知道有恐嚇取財罪,可是她又沒有恐嚇?
22.思佳因為嫉妨同事的業績比自己好,於是在網站上散布不利同事的傳言,同事得知之後,對思佳提出損害名譽的告訴。請問:思佳的同事可以向哪些單位提出告訴?
(乙)警察局(丙)國安局(丁)法院
(乙)(丁),為什麼有法院?那不就是自訴嗎?且國安局是什麼?
23.阿任因為作弊被學校開除學籍,家長認為學校處理過當。請問。阿任的家長可以透過什麼途徑進行權利救濟?
向教育部提出行政訴訟政訴訟,為啥不是向各縣市教育局?考卷上是這樣寫的?
24.古時候衙門可「擊鼓鳴冤」,而現在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可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按鈴申告。請問:被害人向檢察署按令申告,是屬於刑事訴訟的哪一種程序?
告訴,申告是什麼意思?為什麼不是起訴?
25.小隌的父母對阿貴的行為提出告訴,是屬於哪一階段?
告訴,但不是第三人嗎?
26.警察局與調查局都是屬於司法警察機關
這是對的,但調查局不是行政院法務部的嗎?為什麼是司法,那警察局又是哪裡的?

謝謝你們!!
已更新項目:
哇嗚~~~伶娃,你回答的是有比較好沒錯,但是很多都文不對題!!!
還有沒有人來救救我呀!!!!
2 個已更新項目:
4.下列哪些案件不可以聲請調解?(甲)買賣東西 付錢後卻沒拿到商品
這是屬於私人的,是阿,但詐欺罪就不是了嗎?不是也是人對人嗎?
6、11、19我還是不懂耶,因為我的公民講義上寫:[我一字不漏的打上]
遊戲天堂:侵入他人電腦系統竊取玩家的遊戲帳號,虛擬貨幣或武器,觸犯刑法的竊盜罪和毀損罪
那為什麼只有處罰妨害電腦使用罪?
3 個已更新項目:
7.我還是不懂起訴和公訴的差別噎?它們都是檢察官提的?那差別呢?
14.我打一下原文:台南縣政府為了發展南瀛總爺藝文中心,準備將總爺國小裁併到文正國小,總爺國小的學生與家長為了避免學校被裁併,而向教育部提起訴願,教育部做出了縣政府此項處分有違法之虞,所以將原處分撤銷。但是,縣政府不服教育部的裁定,不排除提出[乙]行政訴訟,最後還是完成並校。這是原文
好奇怪,為什麼是行政訴訟?
4 個已更新項目:
喔,第7題我會了,謝謝喔!!
5 個已更新項目:
Q8 跟Q4一樣,這不是詐欺,是不履行契約,屬於民事範圍。
詐欺是指用詐術,讓別人交出東西來。
但詐欺不就是騙人家阿,這也是騙人家吧?
15.我還是不懂耶,為什麼要民事『訴訟』?
20.聖文年紀16歲,卻整夜流連夜店。聖文的父母卻對聖文的行為卻漠不關心。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公布聖文父母的姓名,使他們正視聖文的偏差行為?
可是不是要工作在那種地方才要公告姓名?如果沒有,不是要『親職教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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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1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屬於刑法妨害自由罪。
那為什麼不是恐嚇取財罪?
Q22 答案不會有法院,所以答案就只能有乙嗎?
Q24 按鈴申告就是按鈴說我要告人~XD 被害人向檢警機關提出的是告訴,向法院提出自訴(起訴分自訴和公訴)。對阿,那不也可以自訴嗎?
剩下這7題,謝謝最下面兩位喔!!還有:AJ你的編排方法,我看的好頭昏喔,而且有一些沒有講到,不過還是很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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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我還是不懂耶,為什麼要民事『訴訟』?
20.聖文年紀16歲,卻整夜流連夜店。聖文的父母卻對聖文的行為卻漠不關心。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公布聖文父母的姓名,使他們正視聖文的偏差行為?
可是不是要工作在那種地方才要公告姓名?如果沒有,不是要『親職教育』嗎?
第21題 出的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你說的恐嚇取財罪在346條 構成要件不一樣滴,那你怎麼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屬於刑法妨害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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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2 答案不會有法院,所以答案就只能有乙嗎?
Q24 按鈴申告就是按鈴說我要告人~XD 被害人向檢警機關提出的是告訴,向法院提出自訴(起訴分自訴和公訴)。對阿,那不也可以自訴嗎?
剩下這5題,謝謝喔!!
9 個已更新項目:
20.聖文年紀16歲,卻整夜流連夜店。聖文的父母卻對聖文的行為卻漠不關心。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公布聖文父母的姓名,使他們正視聖文的偏差行為?
可是不是要工作在那種地方才要公告姓名?如果沒有,不是要『親職教育』嗎?
Q22 到地方法院檢察署去告訴呀 可是如果要直接去法院,不就變成是自訴?
答案不會有法院,所以答案就只能有乙嗎?
ㄟ!!!什麼壞同學嗎???我是好同學好不好??哼!!為什麼我壞??哇嗚~~~~欺負小朋友!!
10 個已更新項目:
why同學講得口好可耶...
what?是你口渴ㄅ?
我有持續的喝水噎
是你忌妒我可以喝水嗎?
我只剩下這個問題了,
再耐心一下喲~~哈哈

All Comments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09-06-29T23:24
同學:你的法律觀念沒有建立好 大概跟你說 一下喔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主要針對少年觸犯刑法或行為有觸犯刑法之虞才屬少年法庭管轄 題目中少年只是違反行政法喔!(同學違法不等於犯罪喔 可能違反行政法 可能違反民法耶)
(二)妨害風化罪屬非告訴乃論哦 (除了與血親為性交之外)第3題是觸犯刑法235條.
(三)買賣是私人契約行為 屬民事範疇 因買賣引起的糾紛自然適用民法.(當然對方若同時觸犯刑法也可告他刑事 就好像你打人 除了負民事侵權行為賠償責任 還有刑事上的傷害罪(普通傷害告訴乃論 若是重傷害(例如把人腿打斷)檢察官會主動提起公訴.
以後只要看到告訴 一定就是檢察官(就是被害人請檢察官題公訴啦 當然 被害人也可委任律師提自訴 只是要花律費 我們說起訴通常是指檢察官 不是法官喔 (法官是中立的第三人 是不告不理的)檢察官代表國家公益 如發現有犯罪事實 (除告訴乃論之罪 皆會主動提起公訴.(第13題駕車肇事逃逸罪非告訴乃論喔 被害人即使不告 檢察官會提公訴)
(四)有鑑於近年網路利用與犯罪案例日增 民國92年刑法新增第三十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所以同學第6、11、19題皆是觸犯刑法第359條 為什麼?罪刑法定主義啦!
第14題是你搞錯吧 縣政府對教育部的訴願決定只能接受喔 不能不服耶 (上命下從)只有民眾(訴願人)才能不服哦.
(五)終止收養通長不用法院裁定 (收養才要)只要擬終止收養書約即可 但小軍因係未成年無行為能力 故必須向法院聲請(家事法庭喔 通長無對立之當事人 像聲請禁治產宣告 裁定收養 聲請裁定監護人等 沒有被告啦)
(六)要提出刑事告訴除了警察局之外 也可去地方法院檢察署按鈴申告 我們是審檢分立 但為了方便 法官和檢察官通常在同一司法大廈辦公.國安局乃直屬總統府底下 負責國家安非他命有關事項和總統安危 (319槍擊邱義仁不是啟動國安機制)?
(七)學生作弊被開除學籍 應先向學校提出申訴(申訴期間可留在學校)若被學校駁回 則透過學校向教育部提起訴願(教育部是全國教育事業主管機關)再不服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八)說過了告訴是告訴檢察官請檢察官提公訴 第三人跑去告訴檢察官是告發!
(九)調查局是隸屬法務部沒錯 它是行政司法(協助檢察官辦案)
檢察官也是編制法務部啊
我們的警政系統是一條鞭制 各縣市政府皆有刑事局 但他們全隸屬於行政院警政署底下 (雙重隸屬監督機制)!
2009-07-04 12:29:39 補充:
訂正:國安局負責國家安全事項(非安他命)!
2009-07-06 21:24:51 補充:
同學:起訴是檢察官的職權啦 一般人不能起訴 唉呀 檢察官提起公訴 就簡稱起訴嘛(不要想滴太複雜)檢察官起訴程序見刑事訴訟法第二節 起訴(264~270條)
地檢署設置申告鈴便利言詞告訴、告發 。(刑訴242條)
2009-07-06 21:25:19 補充:
普通詐欺罪見刑法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詐術....使人將物交付者 題目又沒說人家用詐術 你不要自己亂想 !
第14題一定是出題的人搞烏龍 (見訴願法第81條)下級對上級的訴願決定一定就是接受!
6、11、19題你說課本寫是竊盜、侵占沒錯那兩條是普通法 相較於妨害電腦使用罪專章(特別法)它也只好閃邊站了!
第21題 出的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你說的恐嚇取財罪在346條 構成要件不一樣滴
建議你 手邊最好準備一本小六法 有疑問可隨時查閱!
2009-07-06 22:26:14 補充:
同學:刑法是一部很嚴峻的法律 若主客觀要件不符合就不該當 不能天馬行空你說怎樣就怎樣唷(這就是罪刑法定主義)
2009-07-07 23:30:37 補充:
第21題 出的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你說的恐嚇取財罪在346條 構成要件不一樣滴,那你怎麼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屬於刑法妨害自由罪。
那那是我說的?那是樓下豁然回答滴 刑法條文翻開來看就很清楚了
2009-07-07 23:46:57 補充:
第15題: 有關終止收養關係之訴 規定在民事訴訟第九篇 人事訴訟程序的第二章 親子關係事件程序 為蛇ㄇ認為不是訴訟 ?養父母想悔約不想養小軍啦 這就跟一般民事契約一樣 悔約就是提民事訴訟啊...
2009-07-08 00:26:22 補充:
另兒少法第16條 養父母對養子女有下列之行為,養子女、利害關係人或主管機關得向法院
聲請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有第三十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 (如遺棄、虐待...)
二、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情節重大者。
一樣也是民事訴訟
2009-07-08 00:36:36 補充:
第20題:我翻了一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的確應該是親職教育才對 如在夜店上班才是公布姓名(違反第28條第2項)(詳兒少法65條):
2009-07-08 00:36:50 補充:
第65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一、....................................................................................................................
二、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二條
規定,情節嚴重。
2009-07-08 00:38:40 補充:
壞同學:全部交給你嘍~
2009-07-08 00:56:53 補充:
Q22 到地方法院檢察署去告訴呀 他寫法院其實就是地檢署啦 我不是說法官、檢察官在同一棟司法大廈辦公?
Q23 為便言詞告發、告訴 地檢暑設有申告鈴(見刑訴242條) 不是說過了ㄇ?起訴就是檢察官提起公訴的簡稱 一般人沒資格起訴(這是檢察官滴職權) 起訴分自訴和公訴那是樓下豁然說的 不是我說的哦!
(檢察官起訴程序見刑訴第2節)不要再一直打轉了啦!
2009-07-08 01:00:48 補充:
Q23筆誤 訂正為Q24
2009-07-08 22:54:23 補充:
why 唸成中文就是壞呀 XD...
2009-07-09 02:08:46 補充:
第20題:對呀 我有說答案應該是親職講習呀(你是對的啦)不要問了 向大考中心反映吧!
第22題:去法院(地檢署)告訴--檢察官(可用書狀或言詞 若以言詞 檢察署設有申告鈴 一按 檢察官就出來了啦(不要再問啦= =)
自訴--委任律師去法院遞自訴狀(沒有檢察官唷 也沒有申告鈴唷)
不要再一直打轉了啦 壞同學 我頭昏了= =
2009-07-09 08:58:35 補充:
啊 第20題 聖文整夜「流連」夜店 出題者的意思會不會就是在那裏上班?如果是這樣 那就沒辦法嚕 認命吧!
why同學講得口好可耶...
2009-07-09 10:21:38 補充:
第10題 保護管束是刑法中保安處分的措施(具有教育矯正感化的作用 如煙毒勒戒 或好吃懶做者強制工作 ...)安置輔導是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的權責(如縣市政府社會局)如有虐兒事件他們會做緊急處置!
2009-07-09 20:28:47 補充:
我剛又把你全部問題review了一遍 有lost掉的幫你補充一下:
Q16 小許在第二審被刑七個月,他還可以繼續上訴嗎?
刑事--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經第二審判決者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訴376第1款)
民事--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 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 不逾新台幣壹百萬元者 不得上訴(民訴466) (不是樓下豁然和老江說的150萬哦)
2009-07-09 20:34:00 補充:
17.小鄭向小許要求賠償50萬元,法官最後裁定,小許必須小鎮16萬,小鄭應該是採取上列哪一種權利救濟?
訴訟,為什麼不是訴訟上和解?
因就是和解不成 法官才會作成裁定(不是判決唷 實體--判決 程序--裁定)
因只有16萬 小鄭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章 簡易訴訟程序 提起簡易訴訟
2009-07-09 20:54:22 補充:
妳這20點超難賺耶@@"
Yuri avatar
By Yuri
at 2009-06-29T00:04
瞭解一次、多一次的保障。尋找八大行業工作。必須謹慎小心一點。
小巴常說:保險跟冒險只差一個字,意義卻是大不同!
一通電話、一次詢問。都是為自己的著想。
Yuri avatar
By Yuri
at 2009-06-28T07:56
公民只要有正確的價值觀就很簡單了阿~
我國中都不看公民的=.=
但是有一個醫定要被(政府組織) 因為這部被依定部會= =+
話說這刺激測也都沒烤政府機關 害我輩的要死要活= =凸
Freda avatar
By Freda
at 2009-07-01T18:53
公民其實都蠻簡單的耶0.0
主要是觀念上的問題而已
建議沒事可以看看假日華視的快樂有GO正
Jacob avatar
By Jacob
at 2009-07-02T17:40
1.敬凱滿18歲了,所以不適用
因為刑法的成年是18歲
民法是20歲
2.依法規定在早上6點以前跟晚上8點以後不得工作
例假日也不能工作.有包括星期六(監護人同意也不能)
3.妨礙風化罪 -我記的好像是非告訴乃論案件唷!
4.是詐欺 可以調解~
5.少年事件處理法適用於刑事案件唷~
6.因宗緯先侵入宗男之網路虛擬帳號
先構成了妨害電腦使用罪了
7.起訴跟公訴的差別,不都是檢察官提的嗎?起訴是要自己提出告訴(可選擇告或不告)公訴是國家提出告訴(不能選擇不告 國家替你告)
8.金錢屬於民事訴訟唷~
民事訴訟多關是私人之財產問題
9.您的問題裡就有這句"長期不當體罰管教學生"......
10.保護管束是由少年保護官定期跟少年聯絡 也請家長管束此少年行為
安置輔導是例如每個禮拜其中一天的下午要去少年保護官所以定的地點進行輔導,矯正少年之偏差行為
11.因羅傑先侵入網路虛擬帳號
先構成了妨害電腦使用罪了
12.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案件
是可以申請調解或和解的唷
13.業務過失致死或者是蓄意殺人致死
都屬於非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公訴罪)
14.民官?指民事法庭檢察官嗎@@?
民事法庭是沒有檢察官的
況且不是只有一般民眾才能提出行政訴訟的
15.是經由法官判決停止收養
這也算是訴訟的一種
1.6.刑事法庭中,二審判決有期徒刑未達3年以上者,不得上訴致最高法院
民事法庭中,二審判決所獲得之利益未達新台幣150萬元以上,也不能上訴到第三審 
17.題目怪怪的 看不懂 =口=
18.網咖並非限制級之遊樂場所
可是16歲以下之青少年在晚上10點後不得進入網咖
未滿18歲之青少年則是在晚上12點以後不得進入網咖
19.因為私自刪除公司電腦中的重要文件
是侵入公司電腦
所以觸犯妨害電腦使用罪
20.未成年再非正當場所流連,父母卻漠不關心 就是觸犯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摟
21. "恐嚇危害其生命"
就是恐嚇罪
22.法院就是按申告鈴
沒錯
國安局- -?
國防部吧.
23.對上級機關提出訴願呀
24.就是告對方- -
起訴是確定有證據
25.不清楚~
26.法務部管任何法律條文的相關機關
警察局.....
好像是在行政院旗下的吧
(不清楚)
Delia avatar
By Delia
at 2009-07-01T17:57
......................恩
你們以前沒有學這個壓?
老實說,公民好多觀念喔!!哇嗚~~~
2009-07-06 14:39:34 補充:
嗯!可是,哇嗚~~
2009-07-07 23:15:46 補充:
15.我還是不懂耶,為什麼要民事『訴訟』?
20.聖文年紀16歲,卻整夜流連夜店。聖文的父母卻對聖文的行為卻漠不關心。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公布聖文父母的姓名,使他們正視聖文的偏差行為?
可是不是要工作在那種地方才要公告姓名?如果沒有,不是要『親職教育』嗎?
第21題 出的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你說的恐嚇取財罪在346條 構成要件不一樣滴,那你怎麼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屬於刑法妨害自由罪
2009-07-07 23:15:52 補充:
Q22 答案不會有法院,所以答案就只能有乙嗎?
Q24 按鈴申告就是按鈴說我要告人~XD 被害人向檢警機關提出的是告訴,向法院提出自訴(起訴分自訴和公訴)。對阿,那不也可以自訴嗎?剩下這5題,謝謝喔!
2009-07-08 16:06:22 補充:
20.聖文年紀16歲,卻整夜流連夜店。聖文的父母卻對聖文的行為卻漠不關心。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公布聖文父母的姓名,使他們正視聖文的偏差行為?
可是不是要工作在那種地方才要公告姓名?如果沒有,不是要『親職教育』嗎?
Q22 到地方法院檢察署去告訴呀 可是如果要直接去法院,不就變成是自訴?
答案不會有法院,所以答案就只能有乙嗎?
ㄟ!!!什麼壞同學嗎???我是好同學好不好??哼!!為什麼我壞??哇嗚~~~~欺負小朋友!!
2009-07-09 18:23:55 補充:
喔,好啦,算你細心, ̄︶ ̄'''''''
不過你有沒有聽過罵別人=罵自己
哈!!你也是壞同學~~~~
2009-07-09 22:20:47 補充:
嘻嘻,回答我自然的人
可能抱怨的比你更多
你算是幸運的囉
不相信滴話,點why,看我問的問題
你就很慶幸囉~~~
2009-07-09 22:22:58 補充:
ㄟ!好人做到底好不好!!
還剩兩題嘛~~
20. 22.
拜託啦~~~~訓練你的打字也不錯呀~~~~
不要說你打很快
要更快,好不好........................
Hedwig avatar
By Hedwig
at 2009-07-02T21:03
Q1 少年事件處理法是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有觸犯「刑法」的話,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罰比較輕。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行政法」,開罰單是屬行政罰,不是刑罰。
另外,主角已經滿18歲了,若真的犯罪也要負完全責任,不會用少年事件處理法。
Q2 勞動基準法規定,15歲以上未滿16歲的童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不得於午後8時至翌晨6時之間工作。例假日包含星期六、日跟國定假日。
Q3 妨礙風化罪屬非告訴乃論罪。
Q4 (甲)付錢了沒拿到東西是賣主不履行契約,屬於民事範圍,可以調解。可以調解的事項為1.民事事件 2.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
Q5無照駕駛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行政法,不是刑法。
Q6 在92年6月刑法修法前,盜用帳號竊取虛擬寶物這些,是屬於刑法的竊盜罪;但是修法後改為妨害電腦使用罪處理,差別在竊盜罪是非告訴乃論罪,妨害電腦使用罪是告訴乃論,目的是給初犯的玩家私下和解的機會,改過自新,我想你的講義可能是沒注意到法律有修改吧。
PS上述行為是直接入侵他人電腦、帳號竊取寶物,如果是詐欺手段得到寶物,因為沒有入侵他人電腦,所以不適用妨害電腦使用罪,可適用詐欺罪。
Q7 起訴分兩種,1.公訴(檢察官代表國家機關提起) 2.自訴(被害人提起),這樣就懂了
Q8 跟Q4一樣,這不是詐欺,是不履行契約,屬於民事範圍。
詐欺是指用詐術,讓別人交出東西來。
Q9 很多事情課本沒有舉例的,課本才那麼幾頁不可能每個例子都舉。
Q10 保護管束是交給少年最近親屬管教,安置輔導是將少年安置在福利或教養機構進行輔導。
Q11 同Q6
Q12 很明顯兩個主角不是「過失」,是真的在互毆,屬於傷害罪,傷害罪跟過失傷害罪,屬告訴乃論罪(沒至人於死的話),所以可以調解。
Q13 置人於死屬非告訴乃論,檢察官會提起公訴。
Q14所以應該是出題者自己就沒搞清楚了
Q15 收養這種涉及身分關係的,屬於民法的親屬編(身分法)。
Q16要上訴到最高法院,民事案件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要超過150萬;刑事案件,要所犯的罪型為最重本刑三年以上的。
Q17 這一題我不會。不過判決已經出來了,大概也不能訴訟上和解吧。
Q18那個,未滿18歲的青少年在上課期間和夜間12點(未滿16歲為10點)以後,不得在網咖,所以放學一直到晚上12點還是可以去的。
Q19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屬妨害電腦使用罪。
Q20 讓未成年的孩童出入酒吧跟在酒吧工作都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規範內。
Q21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屬於刑法妨害自由罪。
Q22 答案不會有法院,因為題目中提起的是「告訴」,告訴是被害人向檢警機關提出,追訴罪犯的犯罪事實。
被害人向法院提起的是「自訴」。
Q23出題者觀念不清,而且是先向教育局提出訴願,不是行政訴訟。
Q24 按鈴申告就是按鈴說我要告人~XD 被害人向檢警機關提出的是告訴,向法院提出自訴(起訴分自訴和公訴)。
Q25 未成年者由父母代為提起訴訟。
Q26 調查局、警察局都是檢警機關。
2009-07-05 20:16:15 補充:
Q24訂正,是教育部不是教育局
2009-07-05 20:16:24 補充:
是Q23...XD
Kyle avatar
By Kyle
at 2009-06-29T02:44
1.他沒有犯罪,且已滿18歲,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
 他只是違反行政法規
2.例假日不能打工,否則雇主違反"勞工基準法"
3.刑法 妨害風化罪
4.(甲)沒有犯罪,只是民事案件,可調解
5.有嗎? 他沒犯罪
2009-07-05 15:35:32 補充:
13.檢察官會介入 提"公訴" 因為是"非告訴乃論罪"
14.不先"訴願"嗎?
16.3年以內算輕微
19.毀損罪跟電腦無關吧
20."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保護措施
22.如果透過律師去法院是"自訴 自己去法院告對方是"告訴
24.起訴是統稱不是嗎?
Olive avatar
By Olive
at 2009-06-28T16:41
瞭解一次、多一次的保障。尋找八大行業工作。必須謹慎小心一點。
小巴常說:保險跟冒險只差一個字,意義卻是大不同!
一通電話、一次詢問。都是為自己的著想。
Aaliyah avatar
By Aaliyah
at 2009-06-29T20:09
刑事局【刑事警察局】全國只有一個
全名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縣市政府警察局只有刑大【刑警大隊】隸屬縣市政府警察局
警政署為全國中央最高警政單位隸屬內政部非行政院
各縣市政府警察局為地方最高警政單位
全國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受警政署指揮監督
Ophelia avatar
By Ophelia
at 2009-06-29T08:48
哇~~現在國中二年級就在學這些了~~~
不錯不錯~~國民有法治觀念,國家就有救了~~~
未來的司法人員與律師一定更厲害~~更優秀~~~
加油~~~大家加油~~~~~~

熟齡單身男~放假真的好孤單寂寞~該如何是好~

Poppy avatar
By Poppy
at 2009-06-27T00:00
安安~想想從被迫和第一個女友分手以來,已經不知過了幾年了~就像無間道裡梁朝偉說的三年之後又三年~三年之後�� ...

98年度低收入戶標準

Una avatar
By Una
at 2009-06-27T00:00
因為我查很多遍還是不太懂~請問:戶籍裡有四人,這樣有符合申請低收入戶標準嗎?爸爸已59歲,沒有工作媽媽54歲 ...

喜歡一個~不算陌生人的男生

Donna avatar
By Donna
at 2009-06-27T00:00
我一直很困擾~!!我好像喜歡我家對面的那個男生~!?我不知道他到底有沒有女友~!?我只有假日會看到他~就算沒看到�� ...

暑期打工履歷

Hardy avatar
By Hardy
at 2009-06-27T00:00
我想要在暑假找打工機會目前找了6家都沒有回音我想問跟我填的履歷內容有關嗎?因為我只有在補習班工讀的經驗� ...

國中生找暑期打工

Christine avatar
By Christine
at 2009-06-27T00:00
各位大大呀andgt;andlt;請問一下國中生就沒有人愛用嗎-/-我是國中生住北縣汐止我想找暑期打工的本身對美髮也很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