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減免疑問?? - 工作
By Emily
at 2009-09-02T00:00
at 2009-09-0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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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國民年金減免資訊後~覺得還是母煞煞~
假設先生為申請人~去年報稅收入147770元~
我是家庭主婦但有不動產租金收入18200元~及一個3歲小孩~
全戶戶籍我們三口另外還有公公婆婆皆滿65歲及兩個小叔和一個弟媳~在宜蘭市~
這樣是否有符合減免資格~但小叔收入不知道的話該怎麼算?
若以我為申請人~我父母離異個別戶籍(台中縣)未滿65歲皆無收入~
那我們戶籍內的公婆跟小叔們還要算嗎?
國民年金的減免是所以算在內的人皆可減免嗎??
是否包含我父母或小叔們??
煩請高手們解答一下~謝謝~
假設先生為申請人~去年報稅收入147770元~
我是家庭主婦但有不動產租金收入18200元~及一個3歲小孩~
全戶戶籍我們三口另外還有公公婆婆皆滿65歲及兩個小叔和一個弟媳~在宜蘭市~
這樣是否有符合減免資格~但小叔收入不知道的話該怎麼算?
若以我為申請人~我父母離異個別戶籍(台中縣)未滿65歲皆無收入~
那我們戶籍內的公婆跟小叔們還要算嗎?
國民年金的減免是所以算在內的人皆可減免嗎??
是否包含我父母或小叔們??
煩請高手們解答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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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anklin
at 2009-09-06T02:09
at 2009-09-06T02:09
國民年金法即將於今(97)年10月1日施行,該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一)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自付30﹪,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70﹪;在縣(市),由
中央主管機關負擔35﹪,縣(市)主管機關負擔35﹪。(二)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自付45﹪,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55﹪;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27.5﹪,縣(市)主管機關負擔27.5﹪。」
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所謂「全家人口」除被保險人(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1、申請人配偶
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即申請人父母、子女)
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如爺爺奶奶、孫子女)及兄弟姊妹
4、前三款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入全家人口:
1、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請附外配居留證影本)
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請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公立醫院或衛生署評定合格之診斷證明書,並註明不能自理生活,或罹患特定病症)
3、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請附服役證明影本)
4、在學領有公費。(請附領有公費證明影本)
5、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請附服刑、羈押、拘禁證明影本)
6、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請附失蹤證明影本)
*「家庭總收入」準依社會救助法第5-1條至第5-3條規定,包含全家應計人口之
1.工作收入2.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及3.其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需檢附文件: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申請表請至戶籍地之鄉公所索取或由網站上下載)
◎申請人戶口名簿
◎全戶「戶籍謄本」,包括申請人一等親之直系血親(即申請人父母、子女),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如爺爺奶奶、孫子女及申請人之兄弟姊妹),出嫁女兒之戶籍謄本。
如申請人之戶內有25歲以下就讀國內日間部人口請附學生證影本(需蓋當年度註冊章),如家屬中有身障者,請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家庭總收入」包含哪些收入?
(一)家庭總收入係準用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至第5條之3規定(如附件1)辦理。包含全家人口之(一)工作收入、(二)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及(三)其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
(二)其中「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1、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如附件2,實際適用情形,請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3、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如附件3,實際適用情形,請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4、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目前為17,280元)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其失業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以97年為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審核基準如下
地區
補助基準台北市高雄市台灣省金門縣
連江縣
97年最低生活費14,15210,9919,8296,500
以你為申請人,所以要算你父母+你小孩+你+你先生=2+1+1+1=5人
家庭主婦 ,你父母無收入用17280/人計算,小孩不用算收入
你父母收入大於17280/月,要用實際所得計算
假設你,你父母無收入=(17280*3人+你先生147770/12+18200/12)/5人=13134元/人月
(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14,744),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倍(17,425),補助保費70%)
2009-09-02 12:20:46 補充:
Thanks !
ANDY 廖
By Wallis
at 2009-09-06T22:35
at 2009-09-06T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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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eena
at 2009-09-05T16:27
at 2009-09-05T16:27
先生的所得未達每月17280..仍用17280計算,不影響初步計算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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