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誠徵博士教師 - 求職
By Elizabeth
at 2009-05-19T21:57
at 2009-05-19T21:57
Table of Contents
資格條件:
一、共同條件:
1、博士以上學歷(95至97學年度畢業者優先考慮)
2、待遇:月薪44,000元。
3、僱用期間:自98年7月1日起至99年6月30日止,或自98年8月1日起至99年7月31日止。
4、檢附資料:
(1)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國外學歷需附外交單位驗證之影本及公證之中譯本)。
(2)履歷表附2吋近照。
(3)自傳及簡歷。
(4)代表性、著作或作品集。
(5)可開授之課程大綱與教材資料(至少列舉3門)
(6)其他經歷相關證明文件。
5、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族人士亦歡迎報名。
二、個別條件:(各用人單位所需名額、專業領域及協助課程)
法律學系:3名
1、擬進用博士教師協助之教學課程,為本系發展規劃目前尚缺人力教授之課程或修課人
數過多之課程,說明如下:
(1)研究所(碩、博士班):法學外文課程。
(2)大學部(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
※基礎必修:民、刑法總則、憲法、法律倫理學、性別與法律、法學英文、民法親屬、民
法繼承…等。
※專業必選修:民事訴訟實務、英美法導論、法國法導論、商事法暨公司法總論、法學方
法論、家事審判法、擬制司法書類、銀行法、企業併購法、租稅法、國際貿易法、金融法
、刑事訴訟實務、專利法、商標法、非訟事件法、地方自治法專題、立法程序與技術、刑
法專題研究、經濟刑法、英美契約法、少年事件處理法、監獄學、信託法、強制汽車責任
保險法、性別平等與法律專題研究、民法方法論專題研究、歐洲聯盟法、實習法庭…等。
(3)支援外系課程:民、刑法概要,商事法…等。
2、協助辦理系院教學及學術發展相關事務:協助指導論文撰寫、課業輔導、教學相關計
畫之撰擬、協助學術研討會之籌辦等。
其他:
1、新進人員須納入差勤系統,寒暑假期間亦需上班。
2、上班時間原則為週一至週五,教授進修學士班課程者,得視實際情況安排於週六、日
(依各用人單位規劃上班時段,每日至少須足8小時)
3、新進人員由系(所、中心)教評會辦理審查,並不為其辦理教師資格送審。
聯絡方式:請於98年5月21日前(郵戳為憑)檢具履歷表正本、畢業證書及其他相關證明
文件影本,逕寄本校人事室施小姐收,郵寄地址:237臺北縣三峽鎮大學路151號,信封請
註明應徵「法律學系」博士教師職務,經用人單位初審後,合者擇優通知參加甄審,未獲
通知參加甄審者恕不退件或函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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