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賠問題一則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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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務員甲開車洽公,路上撞傷路人
2.公務員乘坐公務車,司機撞傷路人

想請問上述情況有國賠法適用的理由是什麼,因為都是執行職務沒錯
但不解的點就是這與"行使公權力"有關嗎? 看解題書都是寫說會成立,但理由是含糊帶過
就直接寫因執行職務過失致...成立...這樣而已

附上一則實務見解
法務部 83 年 2 月 7 日法 83 律字第 02844 號函
主 旨:關於鈞院交通車於上班途中肇事致被害人死亡,有無國賠法之適用?
鈞院交通車於接送人員上班,於駛離停車場後發生車禍致被害人死亡,
尚難認非屬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故司機如有故意或過失時,
應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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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Leila avatarLeila2021-05-17
已私
Belly avatarBelly2021-05-22
客觀上有行使公務外觀 採廣義說
不侷限於是否真的執行公務
Hedwig avatarHedwig2021-05-22
客觀說,行為基於客觀上觀察,為職務行為者,不問公務員
Olivia avatarOlivia2021-05-24
主觀上之意願為何。司機駕駛協助行為與公務員執行高
權行政行為密切關聯時,功能上,無異於行政機關公務人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21-05-27
員之工具或延伸之手臂,應視為行政機關or公務員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