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土地登記規則 - 考試John · 2016-01-28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地測 234條第五款: 原地號之分號土地與他原地號之分號土地合併時, 應保留在前原地號之分號。 如果有二筆土地地號分別為123-6及125-1則合併之地號就是 125-1 是這個意思嗎?若依法條的意思好像是。但依前幾款 的話又都是保留較少的地號。有些疑惑??? -- 考試All CommentsKama2016-02-02土地登記規則最多的條文才157條,那來的234條Olive2016-02-07地籍測量實施規則Zanna2016-02-10保留123-6,另外這是地籍測量實施規則Liam2016-02-13125-1的125是原地號,1是分號Victoria2016-02-15比較原地號,保留在先的原地號~保留123(-6)Robert2016-02-15要保留123-6 另外是土地登記考科 出處為地測規則Rebecca2016-02-161F我笑了 XDJessica2016-02-20的確,未有實際背完或理解完會有搞不清楚土登、地測區別。Kumar2016-02-21土登&地測不就是土地法地籍編的主軸嗎 先測量後登記呀Related Posts證照當壁紙 魏季宏考照一把罩拿好幾張證照的設計師,連照圖片剪頭髮100關特/計算機概論18、24105初考電子學 31題三相阻抗求解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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