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7條之1:
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該法律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適用本法第三十九
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
。
二、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
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
建築使用者。
這條文的第一款跟第二款看不太懂
可以請強者舉一下例子嗎?
我的想法:
原本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
但我不能(願)做非農業使用,繼續維持原本農業使用並取得"證明書"
因此不課徵,對嗎?
(第一款是不能,第二款是不願?)
--
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該法律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適用本法第三十九
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
。
二、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
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
建築使用者。
這條文的第一款跟第二款看不太懂
可以請強者舉一下例子嗎?
我的想法:
原本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
但我不能(願)做非農業使用,繼續維持原本農業使用並取得"證明書"
因此不課徵,對嗎?
(第一款是不能,第二款是不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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