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登暨民法修正對照 - 考試
By Victoria
at 2007-09-28T21:01
at 2007-09-28T21:01
Table of Contents
還沒考上加生病很煩躁的考生加一,
有在k修法的不用擔心,看看以下整理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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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土登修法重點在於,(編排隨自己讀書進度置放)
114-1~117-2同屬他項權利(抵押權)權利內容變更登記 範圍
下以民法為主,土登為輔,參照理由書,說明此次修法重點。
一,民法 普通抵押權 擔保債權範圍登記
民法861I--------------土登111-1記明 民法-原債權 = 土登-金額 種類 範圍
II(土登沒規定)
*為 1.債權特定化 2.物權公示原則 故須記明之。
二,民法 流抵契約
民法873-1I流抵非經登記,------------土登117-1I記明
不得對抗第三人。 II文件+會同 抵押人申請
(債權效力,縱未登仍有效)
II抵押權人清算義務。----------------III記明依873-1II辦理+簽名
III(土登沒規定)
三,跨登記 (管轄權:辦理同直轄市縣市內 "簡易登記明文化")
土登112---不屬同一登記機關
-例外--除..土登3III同屬+分設+登記項目已實施跨登記..外,得由其他辦理
四,民法 權利質權 債權質權之實行 (這邊難理解,記 * 部分 即可。)
民法906-1I使質權合法轉換為抵押權---土登30第二項(清償期屆至)
| *質權人 代位 出質人 與 債務人 移轉
|-土登117-2I 文件+會同 債務人申請
II一併登記----------------土登27第十七項
(其為特殊型態抵押權 *質權人 單獨設抵 至 出質人
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但為保障交易安全,
無待出質人同意即可登記。)
民法906-4通知出質人----------------土登117-2II記明確已通知+簽名
III登記機關通知
五,民法 共同抵押權
民法875-2I2.限定-----------土登114-1I已限定記明
I1.未限定------ II應負擔債權金額增加=他權人+共抵人 同意
3.僅限定部分-|--875--同時拍賣(全部,一部)--875-1債務人拍賣物優先抵償
| |-875-3準用875-2規定
|異時拍賣(一部)---875-4人保,後次序(求償+承受權)
II以抵押物價值為準(不論有無限定或者價值大於限定)
*土登-未規定"未限定"之理由-賦予抵押權人選擇權,較為有利。
民法-限定-較無 物保 後次序 承受求償問題。
兩者理由書切入觀點不同。
六,民法 抵押權 不可分性-------土登114-2 規定 債權分割
115 規定 債權讓與
民法869I債權分割或讓與---------土登114-2會同 抵押人+債務人 申請
II債務適用
*抵押權於設定登記後,得合意分割,但不涉及分割後抵押權人變更。
須另為他項權利移轉登記,即有兩個登記動作。
*此乃土登114-2分割,未涉權利移轉,固有此理由書說明。
七,(同上)
土登115I債權讓與(原登記權利先後,不得變更。)
II擔保債權金額增加(內容同114-1)
+另行辦理登記 (兩次登記)
八,民法 最高限額抵押權
民法881-4I原債權確定期限+變更-------土登115-1I記明(符合881-1擔保債權範圍)
II記明 原債權確定期日
II不得逾30年------------------------III(同前)+變更日起不得逾三十年
III期限得更新-|
民法881-13確定後,變更為普通抵押權--土登115-2I會同(抵權+債務人)結算+權變登記
但書(債權最高限額說)---------------II(同前)
*倘結算時,當事人合意增加擔保債權金額,超過原約定最高限額者,
自依土登115-2 "併同申辦"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民法881-17除861II 準用普通抵押權規定
869I 870 870-1 870-2 在 881-6 881-8 已有特別規定
880 在881-15已有特別規定
九,民法 次序權 vs 土登116 116-1 27(16) 46(2)
民法870-1I調整優先受償分配額
(找人先吃) 一,次序讓與:原次序分配
(找人一起吃)二,相對拋棄:債權額比例分配
三,絕對拋棄:次序昇進
II.I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通知 債務人+抵押人+共同抵押人(三人)
(以下為 III.I受利益人得實行次序在先抵押權
次序調整 IV物保-第三人不動產因調整後
共通效力) 增加負擔限度內抵押權消滅
民法870-2--人保-保證人因調整後所失優先受償
利益限度免其責任
*地政機關不審任870-1-IV物保,870-2人保
權利義務,由當事人先行辦理後再行至地政機關登記。
土登116I1.次序變更 *原條文為讓與,土登改為變更,因其指
實際發生抵押權次序交換效果,非民法找人先吃概念。
一,擔保債權金額增加+中間次序他項權利人同意
(此指1.抵押權人2.用益物權人,因如
不經其同意會造成民法866除權拍賣之不利益)
二,見土登條文
(即已有次序讓與或拋棄者,再以土登116作次序變更
,因其會影響先前"次序受讓"或'受次序拋棄"者利益,故須其同意。)
II會同申請+記明通知 債務人+抵押人+共同抵押人(三人)
土登116-1I2.次序讓與-會同申請
3.次序拋棄-單獨申請
=>申請權利內容變更登記,2.3.不影響他抵押權人利益,故不須其同意。
II文件+通知(三人)證明文件
土登27第十六項-單獨拋棄
土登46第二項-抵押權-次序2.讓與3.拋棄1.變更,免納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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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以後不要鑽牛角尖比較好,還有許多要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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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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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inah
at 2007-09-30T04:00
at 2007-09-30T04:00
By Faithe
at 2007-10-03T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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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aithe
at 2007-10-07T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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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um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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