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工廠做技術員,應徵時說是作4休2,就是工作4天(一天12小時)休息2天。結果進去沒幾個月,因為裡面太操,人走了很多,公司沒有工會,資方沒經過我同意自動把工作時間調為一個月休假6天一天上班12小時,我抗議這樣太過勞累,違反勞基法。上司說台灣工廠沒有勞基法,要不想做我就滾!(原話)因經濟困難,只好忍氣吞聲,忍耐的做...前年八八水災颱風天也要叫我們來上班,不來的算曠工。不知道是誰向勞工局檢舉,結果全部集合罵一頓,說�
在血汗工廠上班怎麼辦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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