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第五項
預算案之覆議案,如原決議失效,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應就直轄市政府、縣市正、鄉鎮市公所
【原提案重行議決】,並不得再為相同之決議,各該行政機關亦不得再提覆議
※行政機關對於窒礙難行部分提起覆議已經失效了
為什麼立法機關還要對原提案重行議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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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案之覆議案,如原決議失效,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應就直轄市政府、縣市正、鄉鎮市公所
【原提案重行議決】,並不得再為相同之決議,各該行政機關亦不得再提覆議
※行政機關對於窒礙難行部分提起覆議已經失效了
為什麼立法機關還要對原提案重行議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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