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治第45條 - 考試
By Una
at 2014-10-11T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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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
副主席之選舉,應於議員、代表宣誓就職典禮後即時舉行,並應有議員、
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得票達出席總數之過半數者為當選」。選舉結果
無人當選時,應立即舉行第二次投票,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票相同者
,以抽籤定之。補選時亦同。
「前項選舉,出席議員、代表人數不足時,應即訂定下一次選舉時間」,並通
知議員、代表。「第三次舉行時,出席議員、代表已達議員、代表總額三分
之一以上者,得以實到人數進行選舉,並均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票相
同者,以抽籤定之。「第二次及第三次選舉,均應於議員、代表宣誓就職當
日舉行。」
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選出後,應即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職。
第一項選舉投票及前項宣誓就職,均由第三十三條第七項規定所推舉之主
持人主持之。
小弟不才,懇請大大們解惑以下問題:
1.「...主席、副主席之選舉,應於議員、代表宣誓就職典禮後即時舉行,
並應有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得票達出席總數之過半數者為當選」
2.「前項選舉,出席議員、代表人數不足時,應即訂定下一次選舉時間」
3.「第二次及第三次選舉,均應於議員、代表宣誓就職當日舉行。」
4.「第三次舉行時,出席議員、代表已達議員、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
得以實到人數進行選舉,並均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
我的理解:
1.選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的前提為過半的議員和代表出席
2.第三次選舉與宣誓就職日同一天,那就代表是選兩次都失敗而來到了第三次投票
我的疑問:
既然人數都過半了,為什麼又蹦出來
"第三次舉行時,出席議員、代表已達議員、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這一句?
--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
副主席之選舉,應於議員、代表宣誓就職典禮後即時舉行,並應有議員、
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得票達出席總數之過半數者為當選」。選舉結果
無人當選時,應立即舉行第二次投票,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票相同者
,以抽籤定之。補選時亦同。
「前項選舉,出席議員、代表人數不足時,應即訂定下一次選舉時間」,並通
知議員、代表。「第三次舉行時,出席議員、代表已達議員、代表總額三分
之一以上者,得以實到人數進行選舉,並均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票相
同者,以抽籤定之。「第二次及第三次選舉,均應於議員、代表宣誓就職當
日舉行。」
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選出後,應即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職。
第一項選舉投票及前項宣誓就職,均由第三十三條第七項規定所推舉之主
持人主持之。
小弟不才,懇請大大們解惑以下問題:
1.「...主席、副主席之選舉,應於議員、代表宣誓就職典禮後即時舉行,
並應有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得票達出席總數之過半數者為當選」
2.「前項選舉,出席議員、代表人數不足時,應即訂定下一次選舉時間」
3.「第二次及第三次選舉,均應於議員、代表宣誓就職當日舉行。」
4.「第三次舉行時,出席議員、代表已達議員、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
得以實到人數進行選舉,並均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
我的理解:
1.選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的前提為過半的議員和代表出席
2.第三次選舉與宣誓就職日同一天,那就代表是選兩次都失敗而來到了第三次投票
我的疑問:
既然人數都過半了,為什麼又蹦出來
"第三次舉行時,出席議員、代表已達議員、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這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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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4-10-16T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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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4-10-28T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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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4-10-30T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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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4-11-10T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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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4-11-11T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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