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文
21
「凡先王之法,有要於時也。時不與法俱至,法雖今而至,猶若不可法。故擇先
王之成法,而法其所以為法。先王之所以為法者何也?先王之所以為法者,人也
,而己亦人也,故察己則可以知人。」(《呂氏春秋.察今》)按照《呂氏春秋
》的說法,法令的制定應該:
(A)因時制宜 (B)效法先王 (C)以人為本 (D)因人而異
想法:
題目出自《翰林版高中國文(五)》附錄:孫子選─謀攻的選文。翻譯如下:
「凡是先王的法令,都能適應時代的需要。過去的時代不能與法令條文並存
下來,先王的法令即使保存到現在,還是不可以效法。因此要捨棄先王現成的法
令條文,而取法其制定法令制度的根據。先王制定法令的根據,是什麼呢?先王
制定法令的根據,那就是從「人」出發。而制定法令的人也是人。因此明察自己
就可以推知別人。」
答案應為AC皆可。
公民
34
明宏為了一圓自己開店當老闆的夢想,辭掉了月薪 5 萬元的大學助教工作,回家
鄉開設博士雞排店。他找了一間月租 2 萬元的店面,每月的進貨成本約為 3 萬
元,水電費約為 1 萬元,同時明宏的太太也辭去了月薪4萬元的工作到店裡幫忙
。依據上述資料推判,明宏夫妻開店的隱藏成本及外顯成本各為多少萬元?
(A)15,9 (B)9,6 (C)9,5 (D)6,9
35
承上題,明宏開設博士雞排店的機會成本是多少元?
(A)5 萬元 (B)6 萬元 (C)9 萬元 (D)15 萬元
想法:
機會成本=支出+放棄的最高收入。
問題在35題目:「承上題,『明宏』開設博士雞排店的機會成本是多少元?
」,而非『明宏夫妻』開設博士雞排店的機會成本是多少元?
答案應為:月租2萬元+進貨成本3萬+水電費1萬元+月薪5萬元的大學助教工作
=11萬元。選項皆不正確,應送分。
法大
27
下列何者不計入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1 所規定之 24 小時障礙時間?
(A)檢察官閱卷 (B)經受訊(詢)人同意之夜間訊(詢)問
(C)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昏厥 (D)等待證人到場
想法:
第 93-1 條
第九十一條及前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之
時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
一、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
二、在途解送時間。
三、依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不得為詢問者。
四、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者。
五、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表示已選任辯護人,因等候其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
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四小時。其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因等候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經通知陪同在場之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亦
同。
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須由通譯傳譯,因等候其通譯到場致未予訊問者。
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六小時。
七、經檢察官命具保或責付之被告,在候保或候責付中者。但候保或候責
付時間不得逾四小時。
八、犯罪嫌疑人經法院提審之期間。
前項各款情形之經過時間內不得訊問。
因第一項之法定障礙事由致二十四小時內無法移送該管法院者,檢察官聲
請羈押時,並應釋明其事由。
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1 所規定之 24 小時障礙時間,依條文可知有上述8
種情形。問題在本題題目:「下列何者『不計入』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1 所規
定之 24 小時障礙時間?」,而非「下列何者『計入』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1
所規定之 24 小時障礙時間?」
答案應為ABD皆可。
以上想法歡迎討論。另外跪求行政學大師開釋2(我選C,因NPA並未反對,只
是較不重視,AC皆可選)、9(我選B,非正式組織=小團體,BD皆可選)、10(我
選D)、36(我選C,D並非完全不可能)、45(我選C)的詳解。感謝。
另外想問一下,提出疑義後考選部會針對問題回答嗎?還是只是一張制式化的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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