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稅法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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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今年第特四等稅法最後一題
題目如下
黃小姐今年之綜合所得總額為200萬元,該年度共捐贈現金150萬元,
其中30萬元直接捐贈給某特定國立大學,
另外120萬則直接捐贈給另一個某特定私立大學,
均取具合法憑證,請問其可申報列舉扣除的金額為多少?

答案是70萬

我算的是:130萬
直接捐贈30萬全部扣+120萬只能扣所得總額50% (200*50%=100<120 取100)
所以=30+200*50%=130萬

請問我是不是有哪裡算錯?
題目問可列舉扣除金額應該是這個不是?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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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Necoo avatarNecoo2015-12-22
他不是透過興學基金會,所以不得超過總額的20%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5-12-25
了解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