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準日和停止過戶日 -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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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法

第165條 第二項
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
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
不得為之。


想請問一下,上面所寫的"五日",是指"五個股票交易日"嗎?
還是單純的五日,不需考慮週末例假日股市休市的情形?
另,五日是從包含基準日起算往回推五日,
還是基準日前一天為起始日往回推算的五日?

舉個簡單的例子:
若基準日是98/9/8(二)
則停止過戶日的第一天應該是下列哪一個呢?
1. 98/9/4(五) → 直接以9/8為起始日,往回推五日,亦不考慮是否有週末例假日
2. 98/9/3(四) → 以9/7為起始日,往回推五日,不考是否有慮週末例假日
3. 98/9/2(三) → 直接以9/8為起始日,往回推五個股票交易日
4. 98/9/1(二) → 以9/7為起始日,往回推五個股票交易日

不好意思,因為對實務和法條不熟悉,因此來想請益一下,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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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ia avatarMia2009-09-13
如果是過戶基準日的話,是要用1,但如果是開會通知的話,要前
後各加一天
Poppy avatarPoppy2009-09-15
咦~可是我昨天問我一個證券營業員朋友,他說實務上是
Carol avatarCarol2009-09-20
以"五個營業日(指股票交易日)"來推算耶 哪個才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