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條文部分失效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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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777號解釋認定刑法185-4條的"肇事"定義不明,公告後廢除;
刑度部分不符比例原則,公告至遲2年後廢除.

777號解釋是108年5月31號公告,所以"肇事"部分即刻廢除,
但刑度至遲要到110年5月31號才廢除.

那請問現在此法是否仍可使用,並按照其原定刑度量刑?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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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20-10-02
肇事是否包括無過失,定義不明,這部分才失效吧?
Oliver avatarOliver2020-10-06
那只要肇事 ,就可以適用嗎?
Iris avatarIris2020-10-07
777只講了無過失的部分違憲
Oscar avatarOscar2020-10-09
無過失不在肇事範圍內,故意過失就按其法定刑論處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20-10-12
僅無過失部分失效,建議再仔細讀一遍
Iris avatarIris2020-10-15
你漏了講明確性那部分,那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