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578-58280-8179d-1.html
大法庭制度實施後,判例選編及決議制度也一併廢除。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309917
其餘先前已經依法選編之判例,則回歸裁判之本質--
即終審法院某一庭先前所為之「裁判」,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其他終審法院先前裁判效力相同。
===============================
我有幾個疑問:
一、決議廢除,但是以前尚未廢止的決議見解應該仍有效吧?
基於法的安定性,對嗎?
二、廢除判例,那麼以後判決違反以前的判例,就不算是違法裁判囉?
那麼上訴上審的機率是否也會減少?
謝謝大家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