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人受僱於台灣之情形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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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版友大家好
有個關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問題想要請教

關於第十七條之一有說到
在台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可在台工作
那請問一下,因為他們的身分還是大陸人
所以要聘雇他們的台灣老闆不就得按照第十一條的規定
才能聘雇這些依親居留或是長期居留的大陸人?

#台灣老闆得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並且聘期不得逾一年
#還得先公開招募,台灣勞力不夠時,才得以聘用大陸人

感覺這樣下去,對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來說
要合法求個職一點也不容易

還是說,第十一條的規定並不適用在第十七條之一
可是它好像沒有但書

請教一下版友們,這法條部分是否另有解釋???
感謝解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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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elly avatarBelly2015-05-29
給的簽證不同,依親居留和長期居留給的居留證上面會註明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5-05-30
要工作時不需申請工作證,這種簽證跟11條規定的不同,
Eden avatarEden2015-06-03
11條的規定就跟外勞給的簽證一樣,是工作簽證,依親居留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5-06-05
的簽證可以申請健保卡和考駕照,類似外國人在台身分證
Zora avatarZora2015-06-06
我是依照外籍人士來推斷的,兩岸關係條例不熟,開放補充
Irma avatarIrma2015-06-09
臺灣地區人民配偶
Hazel avatarHazel2015-06-12
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
者,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大陸地區人士受聘僱在臺工作,其
聘僱及管理,準用外國人之規定(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
第2款及80條)。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5-06-15
就業服務法第51條有你要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