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人受僱於台灣之情形 - 考試
By Kama
at 2015-05-28T19:55
at 2015-05-28T19:55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masala (masala.zone)》之銘言:
: 各位版友大家好
: 有個關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問題想要請教
: 關於第十七條之一有說到
: 在台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可在台工作
: 那請問一下,因為他們的身分還是大陸人
: 所以要聘雇他們的台灣老闆不就得按照第十一條的規定
: 才能聘雇這些依親居留或是長期居留的大陸人?
: #台灣老闆得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並且聘期不得逾一年
: #還得先公開招募,台灣勞力不夠時,才得以聘用大陸人
: 感覺這樣下去,對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來說
: 要合法求個職一點也不容易
: 還是說,第十一條的規定並不適用在第十七條之一
: 可是它好像沒有但書
: 請教一下版友們,這法條部分是否另有解釋???
: 感謝解惑 ~
首先感謝 W 大和 A 大提供的資訊
幫助我更進一步的在這問題上面探索答案
而我也很幸運的找到了官方的解答
我想這原本讓我最糾結的地方就是
『外國人』到底有沒有包含『大陸人』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80條
大陸地區人民受聘僱於台灣地區從事工作
其聘僱及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五章相關之規定
而第五章裡面的第48條,第1項第2款說
外國人與台灣人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台灣雇主聘僱時不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
但是,偏偏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裡面就是『另有規定』
第11條就說了
台灣雇主聘僱大陸人時,須申請,且有若干限定 (前文有提到)
且,就算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適用大陸人
那也僅只是指配偶
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之1指的可在台工作者是指
合法在台『依親居留』或合法在台『長期居留』的大陸人
他們的身分未必都是配偶
所以適用上有些不夠完備
不過,我有找到了勞委會對此癥結所做的官方釋義
第0960078458號
要旨:『大陸地區配偶依法取得許可或獲准在臺長期居留者,均得在臺灣地區工作
,且其工作權益受保障之範圍與程度,應與外國人或外籍配偶相同』
文末的第四條,第(3) 和 (4) 就有擴大解釋,所謂外國人包含
(3)依法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並取得許可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
(4)依法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居留期間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
且釋文裡還提到,只要是合法獲准在台工作的外國人(含大陸港澳)
都可受到就業服務法第5條保障,就是在工作上不應受到種種的歧視
這邊斗膽下個小結論
根據勞委會的釋文
只要是合法待在台灣獲准工作的外國人(含大陸港澳)
他們在工作上獲得的保障是比照台灣當地人的 (就業服務法第5條)
而聘僱他們的雇主也不受『事先申請許可、事先招募等等』的規範
而就業服務法第47條、第48條所提到,雇主聘僱時須事先申請許可的那些外國人
以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1條所提到,雇主聘僱時須事先申請許可的那些大陸人
皆是指還未有合法待在台灣的資格,或還未獲准在台工作的人士
對這些人來說,台灣雇主要聘雇他們,就要遵守上述相關法規
他們才得以進來台灣工作
以上理解,如有錯誤,還請幫忙指正
再次感謝版友所提供的寶貴資訊
謝謝!!!!
--
: 各位版友大家好
: 有個關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問題想要請教
: 關於第十七條之一有說到
: 在台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可在台工作
: 那請問一下,因為他們的身分還是大陸人
: 所以要聘雇他們的台灣老闆不就得按照第十一條的規定
: 才能聘雇這些依親居留或是長期居留的大陸人?
: #台灣老闆得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並且聘期不得逾一年
: #還得先公開招募,台灣勞力不夠時,才得以聘用大陸人
: 感覺這樣下去,對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來說
: 要合法求個職一點也不容易
: 還是說,第十一條的規定並不適用在第十七條之一
: 可是它好像沒有但書
: 請教一下版友們,這法條部分是否另有解釋???
: 感謝解惑 ~
首先感謝 W 大和 A 大提供的資訊
幫助我更進一步的在這問題上面探索答案
而我也很幸運的找到了官方的解答
我想這原本讓我最糾結的地方就是
『外國人』到底有沒有包含『大陸人』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80條
大陸地區人民受聘僱於台灣地區從事工作
其聘僱及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五章相關之規定
而第五章裡面的第48條,第1項第2款說
外國人與台灣人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台灣雇主聘僱時不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
但是,偏偏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裡面就是『另有規定』
第11條就說了
台灣雇主聘僱大陸人時,須申請,且有若干限定 (前文有提到)
且,就算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適用大陸人
那也僅只是指配偶
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之1指的可在台工作者是指
合法在台『依親居留』或合法在台『長期居留』的大陸人
他們的身分未必都是配偶
所以適用上有些不夠完備
不過,我有找到了勞委會對此癥結所做的官方釋義
第0960078458號
要旨:『大陸地區配偶依法取得許可或獲准在臺長期居留者,均得在臺灣地區工作
,且其工作權益受保障之範圍與程度,應與外國人或外籍配偶相同』
文末的第四條,第(3) 和 (4) 就有擴大解釋,所謂外國人包含
(3)依法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並取得許可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
(4)依法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居留期間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
且釋文裡還提到,只要是合法獲准在台工作的外國人(含大陸港澳)
都可受到就業服務法第5條保障,就是在工作上不應受到種種的歧視
這邊斗膽下個小結論
根據勞委會的釋文
只要是合法待在台灣獲准工作的外國人(含大陸港澳)
他們在工作上獲得的保障是比照台灣當地人的 (就業服務法第5條)
而聘僱他們的雇主也不受『事先申請許可、事先招募等等』的規範
而就業服務法第47條、第48條所提到,雇主聘僱時須事先申請許可的那些外國人
以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1條所提到,雇主聘僱時須事先申請許可的那些大陸人
皆是指還未有合法待在台灣的資格,或還未獲准在台工作的人士
對這些人來說,台灣雇主要聘雇他們,就要遵守上述相關法規
他們才得以進來台灣工作
以上理解,如有錯誤,還請幫忙指正
再次感謝版友所提供的寶貴資訊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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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usan
at 2015-05-29T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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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5-06-01T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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