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稅法: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工作 - 會計
By Isla
at 2015-07-12T06:01
at 2015-07-12T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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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工作
網誌圖文版:
http://www.b88104069.com/archives/2610
關注大陸稅法的朋友,例如有持續訂閱富蘭德林電子周報,對於「營改增」
這個發燒很久的稅制改革,應當並不陌生。最近工作上,剛好需要對外支付
技術服務費,涉及到稅的東西,一點也馬虎不得,相關的法令我特別詳加了
解,在此做個分享:
以商品作為對象的流轉稅,大陸分三個稅目: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明
文規定同樣都是在1993年發佈實行:《增值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
例》、《營業稅暫行條例》(1993年國務院令第134至136號)。增值稅是指銷
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營業稅是指勞務、轉讓
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消費稅依照國家政策對特定商品課稅,例如煙酒
、化粧品、燃油小汽車等。
可以看出來,當初主要是把製造業跟服務業分開,製造業適用增值稅,購進
原材料的進項稅金,可用於扣抵出售時的銷項稅金,服務業適用營業稅,直
接以營業額依照稅率計算稅金,沒有進項抵扣的設計,原本立意應該是簡化
服務業的稽徵作業,可是到了十幾二十年後,產業型態改變很大,服務業所
佔比例越來越重,製造業所採買的服務,無法抵扣,勢必會加在出售時的增
值稅,然而服務業提供服務的收入又已經繳納營業稅,這個造成了重複課稅
,所謂的「營改增」,目的在解決重複課稅的同時,平衡和促進產業發展。
2011年,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印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的通
知》(財稅[2011]110號),正式開啓營改增的大道。分兩個面向試行推開:地
區和行業。地區試點方面,2012年1月1日開始,先在上海市推行(《關於在上
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
[2011]111號),接著是北京和部份省份,於2013年8月一字推開,在全國各地
試行(《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
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行業推開方面,2012年上海是侷限在
部份交通運輸業和現代服務業,到了2013年,則是計劃將文化產業和鐵路運
輸、郵電通信這些型態較複雜、分支機構多的行業,也納入營改增的方案中
。
說了這麼多,其實都只是紙上談兵,稅法的規定如同恒河沙數,但真正工作
上用到的,只是「萬綠叢中一點紅」,像一般外商小企業,特別是製造業,
會遇到情況大概是總公司提供境外服務,例如文章一開始所提到的,支付技
術服務費,以下就此說明。
技術服務費依照老規定(《營業稅暫行條例》(2008年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
修訂)),屬於服務費項下的勞務,稅率5%,申報繳納給地稅局,依照營改增
方案(《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
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屬於現代服務業服務,稅率6%,申
報繳納給國稅局。值得再補充說明的是,前述營改增法規內第22條第五項明
文規定:「接受境外單位應稅服務,稅收繳款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准予
從銷項稅額中扣抵。」簡單白話講,幫境外企業(包含總公司)代扣代繳的增
值稅金,可以用來抵扣銷項,只不過要留意:「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
明(銀行付匯水單)和境外單位的對帳單或發票。」所以要避免幫總公司負擔
稅金,付掉全額帳款,形式上沒有真正代扣代繳,等到總公司問稅金能不能
抵扣,到時候稅局將付匯水單跟合同及稅收繳款憑證一比對,麻煩來了。
以上,關於營改增稅制改革的說明,謹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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