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災出勤與否及薪資發給 - 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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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顧釋第 1050002 號

本文為回覆 #1Ns_9VnH (part-time)

一、出勤

天災,為天然災害簡稱,指颱風、洪水、地震或其他主管機關認定屬天災災害者。

天災有下列情形者,雇主不得視為曠班、遲到或強迫勞工以其他假別相抵。

且不得要求補班、扣克全勤、解雇或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處分。

1.勞工居住地、上班必經地區、工作所在地任一經縣市首長宣布停止上班,致未出勤
者。

2.因天災影響交通,致遲到或無法出勤者。

二、薪資

滿足前條者適用之。

勞工因天災無法出勤者,雇主不宜扣克該日工資。

勞工應雇主要求於天災出勤者,雇主宜加給薪資,加給薪資多寡,由雇主決定。

並非雙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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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ah avatarSarah2016-09-20
並非雙倍應該是:並非強制要求雙倍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