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 考試
By Rae
at 2013-06-21T00:16
at 2013-06-21T00:16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budag915 (布達君)》之銘言:
: 民法1030之2條:
: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
: 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
: 除以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
: 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 所以這個條文的意思是,
: 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的處理方式是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
: 而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的處理方式是
: 納入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這樣嗎?
: 舉例來說(婚後財產清償婚前負債)
: 甲男婚前有存款60萬元,
: 婚後以薪資所得替配偶償還婚前債務20萬元。
: 於四年後離婚時有存款960萬元。
: 而乙之存款為80萬元。
: 甲 960-60+20=920
: 乙 80
: 甲應支付乙(920-80)/2=420
: 但是如果甲不替乙還債則
: 甲 980-60=920
: 乙 80-20=60
: 甲應支付乙(920-60)/2=430
: 這樣兩者的結果不同是正常的嗎?
因為算錯啦!!!
要剩餘財產分配的只有"婚後"
婚前的不管是債權債務都不算在內
1030-2會要加回來是因為拿婚後去補婚前的了
所以說在甲沒有替乙還的話
甲 980-60=920
乙 80 ----------------->那20萬是"婚前"的
甲應支付乙(920-80)/2=420
: 再舉例來說(婚前財產清償婚後債務)
: 丙結婚前有存款50萬珠寶30萬,
: 婚後變賣珠寶30萬以償還丙之負債30萬。
: 婚姻關係消滅時有存款130萬。
: 這樣丙的計算是
: 130-80(婚前專屬財產)-30(納入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20這樣嗎?
: 但是有人算法是130-50-30=50這樣?
: 到底怎樣算才是對的阿,請幫忙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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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1030之2條:
: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
: 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
: 除以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
: 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 所以這個條文的意思是,
: 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的處理方式是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
: 而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的處理方式是
: 納入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這樣嗎?
: 舉例來說(婚後財產清償婚前負債)
: 甲男婚前有存款60萬元,
: 婚後以薪資所得替配偶償還婚前債務20萬元。
: 於四年後離婚時有存款960萬元。
: 而乙之存款為80萬元。
: 甲 960-60+20=920
: 乙 80
: 甲應支付乙(920-80)/2=420
: 但是如果甲不替乙還債則
: 甲 980-60=920
: 乙 80-20=60
: 甲應支付乙(920-60)/2=430
: 這樣兩者的結果不同是正常的嗎?
因為算錯啦!!!
要剩餘財產分配的只有"婚後"
婚前的不管是債權債務都不算在內
1030-2會要加回來是因為拿婚後去補婚前的了
所以說在甲沒有替乙還的話
甲 980-60=920
乙 80 ----------------->那20萬是"婚前"的
甲應支付乙(920-80)/2=420
: 再舉例來說(婚前財產清償婚後債務)
: 丙結婚前有存款50萬珠寶30萬,
: 婚後變賣珠寶30萬以償還丙之負債30萬。
: 婚姻關係消滅時有存款130萬。
: 這樣丙的計算是
: 130-80(婚前專屬財產)-30(納入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20這樣嗎?
: 但是有人算法是130-50-30=50這樣?
: 到底怎樣算才是對的阿,請幫忙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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