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知夫妻間贈與房產後售出該房產
房地合一之取得成本可以夫妻自第三人處購入價認列
此解釋令乃基於財政部考量夫妻為生活共同體
問題:
如果妻105.1.1後自第三人購入房屋
之後贈與夫
後夫婦離異 婚 夫將房屋轉售
轉售時婚姻關係已不存在
房地合一的成本認列仍可用前妻購入成本計算嗎?還是只能用評定現值算?
有請學長姐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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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之取得成本可以夫妻自第三人處購入價認列
此解釋令乃基於財政部考量夫妻為生活共同體
問題:
如果妻105.1.1後自第三人購入房屋
之後贈與夫
後夫婦離異 婚 夫將房屋轉售
轉售時婚姻關係已不存在
房地合一的成本認列仍可用前妻購入成本計算嗎?還是只能用評定現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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