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贈與房地合一 -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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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夫妻間贈與房產後售出該房產
房地合一之取得成本可以夫妻自第三人處購入價認列
此解釋令乃基於財政部考量夫妻為生活共同體

問題:
如果妻105.1.1後自第三人購入房屋
之後贈與夫
後夫婦離異 婚 夫將房屋轉售
轉售時婚姻關係已不存在
房地合一的成本認列仍可用前妻購入成本計算嗎?還是只能用評定現值算?

有請學長姐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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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Kyle avatarKyle2020-03-29
問國稅局比較快吧
Elvira avatarElvira2020-03-31
我應該不行 但最好還是要確認一下比較保險
Poppy avatarPoppy2020-04-03
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