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我在8月底被資遣解僱,
收到的離職證明是9/2終止僱傭契約,
老闆同意給我遣散費是1個月薪水,
但因公司財務吃緊,我同意可分月給我
亦即9/10發薪日我可拿到8月薪水
而 10/10則可領到1個月的遣散費。
今天到就業服務處申請第一次失業給付認定
申請時有被問失業後這期間
是否有兼差/受僱/或額外收入
我回答沒有,
但剛剛才想到我十月還有領這筆遣散費
請問這樣會影響失業給付認定嗎?
雖然離職證明的最後上班日是押到9/2沒錯
但有點擔心是否會因此被認定有收入
而無法領到失業給付
想問板上的大家有跟我一樣情況的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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