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們可以參考看看 - 職場
By Queena
at 2007-03-08T11:40
at 2007-03-08T11:40
Table of Contents
我自己在職場被性騷擾過,現在想起來還是非常生氣,
所以這些資料妳們看看也許可以幫身旁的女性解決問題,
不用放縱那些該死的人。
我的建議是
1.隨身帶錄音筆。
2.寫下你被性騷擾的時間.地點.發生之情事。
3.當時一定要作反抗動作。
4.事後最好不要再跟當事人接近,並且讓週圍的人感覺到你不想理他。
以下所以列的規定在性騷擾防治法準用之:
第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
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
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
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
進行。
第7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
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前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
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
為預防與處理性騷擾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性騷擾防治之準則;其內容應包括性
騷擾防治原則、申訴管道、懲處辦法、教育訓練方案及其他相關措施。
第8條 前條所定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防治性騷
擾之相關教育訓練。
第9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
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10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
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
之差別待遇。
違反前項規定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11條 受僱人、機構負責人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對他人為性騷擾,依第九條第二項對被害人
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雇主、機構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學生、接受教育或訓練之人員於學校、教育或訓練機構接受教育或訓練時,對他人為
性騷擾,依第九條第二項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學校或教育訓練機構應
提供適當之協助。
第22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
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23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為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
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
處罰。
--
所以這些資料妳們看看也許可以幫身旁的女性解決問題,
不用放縱那些該死的人。
我的建議是
1.隨身帶錄音筆。
2.寫下你被性騷擾的時間.地點.發生之情事。
3.當時一定要作反抗動作。
4.事後最好不要再跟當事人接近,並且讓週圍的人感覺到你不想理他。
以下所以列的規定在性騷擾防治法準用之:
第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
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
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
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
進行。
第7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
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前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
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
為預防與處理性騷擾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性騷擾防治之準則;其內容應包括性
騷擾防治原則、申訴管道、懲處辦法、教育訓練方案及其他相關措施。
第8條 前條所定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防治性騷
擾之相關教育訓練。
第9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
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10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
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
之差別待遇。
違反前項規定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11條 受僱人、機構負責人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對他人為性騷擾,依第九條第二項對被害人
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雇主、機構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學生、接受教育或訓練之人員於學校、教育或訓練機構接受教育或訓練時,對他人為
性騷擾,依第九條第二項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學校或教育訓練機構應
提供適當之協助。
第22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
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23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為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
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
處罰。
--
Tags:
職場
All Comments
Related Posts
懷孕時的職場經驗及工作狀況
By Oliver
at 2007-02-27T17:39
at 2007-02-27T17:39
關於此版的主旨走向....
By Lauren
at 2007-02-23T19:53
at 2007-02-23T19:53
姐妹們~息怒息怒~要不要聚聚?
By Franklin
at 2007-02-13T23:22
at 2007-02-13T23:22
OL板不受歡迎名單
By Donna
at 2007-02-12T12:34
at 2007-02-12T12:34
第一次警告 Kenshilo板友請注意用詞及態度
By Linda
at 2007-02-11T00:33
at 2007-02-11T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