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想當船長 - 職涯
By Jake
at 2006-03-29T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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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不是用想的,就能夠當船長。不是別人鼓勵,自己就能當船長
附表一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漁船船員考試應考資格表
一等船長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
學校漁撈、漁業、航海科、系畢業,曾任二等船長一年以上,有證明
文件者。 二、領有一等船副證書後,曾任一等船副一年以上,有證明
文件者。 三、領有二等船長證書後,曾任二等船長一年六個月以上,
有證明文件者。
二等船長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漁撈、漁業、航海、
漁航技術科畢業,曾任三等船長一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二、領有
二等船副證書後,曾任二等船副一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三、領有
三等船長證書後,曾任三等船長二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三等船長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漁撈、漁業、航海、
漁航技術科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領有三等船副證書後,曾任
三等船副一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附表三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漁船船員考試應試科目表
筆 試 科 目
一 等 船 長
一、航海學 二、漁船構造與安全 三、海洋學與氣象學 四、航海英文
五、海事法規與船舶通訊
二 等 船 長
一、航海學概要 二、漁船構造與安全概要 三、漁具漁法學概要 四、
海洋學與氣象學概要 五、海事法規與船舶通訊概要
三 等 船 長
一、航海學大意 二、漁船構造與安全大意 三、漁具漁法學大意 四、
海事法規與船舶通訊大意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漁船船員考試規則
【2006/1/13更新】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漁船船員考試規則
(Regulations for Special 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 for Profes
sional and Technical Personnel in the category of Fishing Ves
sel Crew)
《公(發)布日期》
-------------------------------------------------------------
-------------------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八九考台組壹一字第一一三三六號令訂定
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考台組壹一字第0九0000五四六二
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0九二000
三六四九一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九五0000
三八三一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條文
《法規本文》
-------------------------------------------------------------
-------------------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五條規
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本規則所稱漁船船員,指在長度十二公尺以上漁
船服務之幹部船員。
前項幹部船員包括船長、船副、輪機長、大管輪、管輪、電子員、值
機員及話務員。
第 三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漁船船員考試(以
下簡稱本考試),分下列各類科:
一、漁航員:
(一)一等船長:漁船長度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航行作業於無限水域
之漁船船長。
(二)一等船副:漁船長度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航行作業於無限水域
之漁船船副。
(三)二等船長:漁船長度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航行作業於有限水域
之漁船船長。
(四)二等船副:漁船長度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航行作業於有限水域
之漁船船副。
(五)三等船長:漁船長度在十二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四公尺之漁船船
長。
(六)三等船副:漁船長度在十二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四公尺之漁船船
副。
二、輪機員:
(一)一等輪機長:主機最大連續輸出功率在七五0千瓦以上之漁船
輪機長。
(二)一等大管輪:主機最大連續輸出功率在七五0千瓦以上之漁船
大管輪。
(三)一等管輪:主機最大連續輸出功率在七五0千瓦以上之漁船管
輪。
(四)二等輪機長:主機最大連續輸出功率未滿七五0千瓦之漁船輪
機長。
三、電信員:
(一)無線電子員:設置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台,選
擇在船上維修方式之漁船電子員。
(二)普通值機員:設置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台,航
行於A2海域以內或選擇在岸上維修方式及雙套設備,航行於A3、A4海
域之漁船值機員。
(三)限用值機員:設置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台,航
行於A1海域以內之漁船值機員。
(四)一級話務員:非設置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台,
航行於無限水域之漁船話務員。
(五)二級話務員:非設置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台,
航行於有限水域之漁船話務員。
第 四 條 本考試一等船長、一等船副、一等輪機長、一等
大管輪及無線電子員考試,相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二等
船長、二等船副、一等管輪及普通值機員考試,相當專門職業及技術
人員普通考試;三等船長、三等船副、二等輪機長、限用值機員、一
級話務員及二級話務員考試,相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初等考試。
第 五 條 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
第 六 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但一、二級話務員考試
採筆試及實地考試方式行之。
第 七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二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 八 條 (刪除)
第 九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附表一所列資格
之一者,得應本考試各該類科考試。
第 十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附表二所列資格
之一者,得申請本考試各該類科全部科目免試。
第 十 一 條 本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及試題題型依附表三之規
定辦理。
第 十 二 條 應考人具有附表二所列資格之一,申請各該類科
全部科目免試者,其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設漁船船員考試審議委員
會辦理。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前項審議結果,經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試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
給及格證書,並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查照。
第 十 三 條 應考人依第九條規定,報名本考試時,應繳下列
費件: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印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
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
出具之僑居證明。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六、體格檢查表。
前項報名,以通訊方式為之。
第 十 四 條 應考人依第十條規定,向考選部申請全部科目免
試時,應繳下列費件:
一、全部科目免試申請表。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印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
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
出具之僑居證明。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審議費。
六、體格檢查表。
前項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得隨時以通訊方式為之。
第 十 五 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
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
外交部授權機構證明文件之影印本、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
全一致,並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
權機構證明之影印本。
第 十 六 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筆試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
分及格。
前項筆試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筆試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電話收發實地考試科目成績未達
規定標準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十 七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
及格證書,並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查照。
第 十 八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
由考選部或委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
第 十 九 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
形,報請考試院核備。
第 二 十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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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vid
at 2006-04-01T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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