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法律問題~急!! - 工作
By Todd Johnson
at 2010-12-15T00:00
at 2010-12-1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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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 這件事情我也是用聽的 我並非當事人
甲方 中年男客運司機乙方 約高二之女學生 為啟智學校之學生 有輕微智能障礙甲方被告妨害性自主罪(收到上面寫嫌疑人的傳單,被傳喚到警局,不過還時間還沒到),乙方在拾壹月廿四號晚間在台北要回斗六學校的火車路上,乙方搭火車時,打電話給甲方,並詢問甲方所在地,得知當時甲方正在斗六,乙方便要求甲方以機車載其回竹山,其原因為:乙方聲稱,在學校會被其他同學欺負。因此,想去竹山的朋友家,並苦苦哀求甲方,將其載至竹山麥當勞附近街道(圖一),起初甲方並不同意,但基於身為乙方朋友的立場而乙方又苦苦哀求,並且認為此事(載至竹山這件事)並無不可,就順路載乙方至乙方要求之地點。(可調閱附近道路之監視錄影帶)甲方因工作緣故(隔天必須早起上班),將乙方載至其處,就馬上回到租屋中,準備明天行程,故完全不知乙方之後的動向,殊不知乙方徹夜未歸,隔天下午才回家。之後乙方自己也講不清楚當天晚上到底去哪了,而其到醫院檢查似乎有發現什麼(這部分甲方也不清楚),好像就怪到甲方身上。因為甲方是當天最後確定有與乙方接觸之人。甲方與乙方關係:甲方剛至客運公司上班時,因人生地不熟,而乙方主動找甲方聊天,之後漸漸熟識,並會以手機連絡(甲方手機號碼為乙方之母親跟甲方要的),而乙方之手機為亞太預付卡,通常為乙方打給甲方響兩聲掛斷後甲方再打過去給乙方(乙方之手機為甲方替其辦理,為乙方要求的)。 乙方動機猜測(單純是我聽到這件事後猜測): 1、為了保護11/24號晚上實際交往之人(代稱丙方)2、要求甲方替其申請手機之動機是為了與丙方通訊。(可調閱乙方手機之通訊記錄)
已更新項目:
第一次到警局那次似乎要請律師還是辯護人之類的
請問我該如何循求法律途徑?
2 個已更新項目:
那等到警局後我再看狀況.
卸卸..
3 個已更新項目:
那讓乙方搭便車這件事有觸犯什麼嗎???
4 個已更新項目:
請問到案說明家屬可陪同嗎??
5 個已更新項目:
有兩張通知單欸
一張是12/19日到警察分局(第一次通知)
是警察自己拿過來的
另一張是地檢署寄的 12/21到偵查庭
為什麼會有兩張?
甲方 中年男客運司機乙方 約高二之女學生 為啟智學校之學生 有輕微智能障礙甲方被告妨害性自主罪(收到上面寫嫌疑人的傳單,被傳喚到警局,不過還時間還沒到),乙方在拾壹月廿四號晚間在台北要回斗六學校的火車路上,乙方搭火車時,打電話給甲方,並詢問甲方所在地,得知當時甲方正在斗六,乙方便要求甲方以機車載其回竹山,其原因為:乙方聲稱,在學校會被其他同學欺負。因此,想去竹山的朋友家,並苦苦哀求甲方,將其載至竹山麥當勞附近街道(圖一),起初甲方並不同意,但基於身為乙方朋友的立場而乙方又苦苦哀求,並且認為此事(載至竹山這件事)並無不可,就順路載乙方至乙方要求之地點。(可調閱附近道路之監視錄影帶)甲方因工作緣故(隔天必須早起上班),將乙方載至其處,就馬上回到租屋中,準備明天行程,故完全不知乙方之後的動向,殊不知乙方徹夜未歸,隔天下午才回家。之後乙方自己也講不清楚當天晚上到底去哪了,而其到醫院檢查似乎有發現什麼(這部分甲方也不清楚),好像就怪到甲方身上。因為甲方是當天最後確定有與乙方接觸之人。甲方與乙方關係:甲方剛至客運公司上班時,因人生地不熟,而乙方主動找甲方聊天,之後漸漸熟識,並會以手機連絡(甲方手機號碼為乙方之母親跟甲方要的),而乙方之手機為亞太預付卡,通常為乙方打給甲方響兩聲掛斷後甲方再打過去給乙方(乙方之手機為甲方替其辦理,為乙方要求的)。 乙方動機猜測(單純是我聽到這件事後猜測): 1、為了保護11/24號晚上實際交往之人(代稱丙方)2、要求甲方替其申請手機之動機是為了與丙方通訊。(可調閱乙方手機之通訊記錄)
已更新項目:
第一次到警局那次似乎要請律師還是辯護人之類的
請問我該如何循求法律途徑?
2 個已更新項目:
那等到警局後我再看狀況.
卸卸..
3 個已更新項目:
那讓乙方搭便車這件事有觸犯什麼嗎???
4 個已更新項目:
請問到案說明家屬可陪同嗎??
5 個已更新項目:
有兩張通知單欸
一張是12/19日到警察分局(第一次通知)
是警察自己拿過來的
另一張是地檢署寄的 12/21到偵查庭
為什麼會有兩張?
All Comments
By Jacky
at 2010-12-15T07:11
at 2010-12-15T07:11
也順便把當晚的行蹤交代清楚!
第一次作筆錄也不必請律師那只會多花錢的!
現在應該是那個女的或其家人有提告妨害性自主的告訴!
所以會接到警察局要求製作筆錄!
既然有到醫院去檢查的話那麼就不必擔心~假設沒做的話沒證據
只要把當晚行蹤最好是有時間證人能證明!
你也不需循求法律途徑了!這是公訴罪只要送法院檢察官會主動追查!
有問題疑問在上我部落格留言或點大頭有聯繫方式來信!
沒有做的事情不必怕!
2010-12-17 10:48:00 補充:
就等去地檢署到庭應訊就好!
警局那張是到案說明要做筆錄的!
你可以打電話打警局去說已經接到地檢署的開庭通知!
是否還要再去警局????
有問題在上我部落格留言!
By Eartha
at 2010-12-19T11:39
at 2010-12-19T11:39
先說 這件事情我也是用聽的 我並非當事人
甲方 中年男客運司機
乙方 約高二之女學生 為啟智學校之學生 有輕微智能障礙
甲方被告妨害性自主罪(收到上面寫嫌疑人的傳單,被傳喚到警局,不過還時間還沒到),乙方在拾壹月廿四號晚間在台北要回斗六學校的火車路上,乙方搭火車時,打電話給甲方,並詢問甲方所在地,得知當時甲方正在斗六,乙方便要求甲方以機車載其回竹山,其原因為:乙方聲稱,在學校會被其他同學欺負。因此,想去竹山的朋友家,並苦苦哀求甲方,將其載至竹山麥當勞附近街道(圖一),起初甲方並不同意,但基於身為乙方朋友的立場而乙方又苦苦哀求,並且認為此事(載至竹山這件事)並無不可,就順路載乙方至乙方要求之地點。(可調閱附近道路之監視錄影帶)甲方因工作緣故(隔天必須早起上班),將乙方載至其處,就馬上回到租屋中,準備明天行程,故完全不知乙方之後的動向,殊不知乙方徹夜未歸,隔天下午才回家。之後乙方自己也講不清楚當天晚上到底去哪了,而其到醫院檢查似乎有發現什麼(這部分甲方也不清楚),好像就怪到甲方身上。因為甲方是當天最後確定有與乙方接觸之人。甲方與乙方關係:
甲方剛至客運公司上班時,因人生地不熟,而乙方主動找甲方聊天,之後漸漸熟識,並會以手機連絡(甲方手機號碼為乙方之母親跟甲方要的),而乙方之手機為亞太預付卡,通常為乙方打給甲方響兩聲掛斷後甲方再打過去給乙方(乙方之手機為甲方替其辦理,為乙方要求的)。
乙方動機猜測(單純是我聽到這件事後猜測):
1、為了保護11/24號晚上實際交往之人(代稱丙方)
2、要求甲方替其申請手機之動機是為了與丙方通訊第一次到警局那次似乎要請律師還是辯護人之類的請問我該如何循求法律途徑?
本案中,暫時看不出來有何具體之證據證明確實有妨害他人之性自主決定權
再者,縱使乙方有發現到其身體可能遭受到他人之妨害
是否仍須在佐以其他相關之證據
方得確認是否係由甲方所造成之!
由於本件確實經由如此說明
無法確切知悉狀況
假設真的有問題
建議您可請當事人多加說明原委
並且準備相關資料以供佐憑
以上提供您做參考
歡迎來信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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