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貨轉供自用之會計認列 -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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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板友好,我想請問加值型營業稅的問題
想請大家指導幫忙

存貨轉供自用分錄,若購入時,已經將進項稅額扣抵了,則轉為自用視同銷售時,依時
價開立發票,而此發票扣抵額,營業人可再拿來扣抵銷項稅額。作分錄時,會同時有
等值的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如
借 文具用品 2000
進項稅額 150
貸 存貨 2000
銷項稅額 150


而存貨轉供固定資產, 若購入時,已經將進項稅額扣抵了,則轉供固定資產視同銷售時,免
開立發票,因為固定資產購入溢付之進項稅額可申請退回,故免開發票以茲簡化。


我的疑問是,存貨轉自用分錄,銷進項既然金額都相同,為何不能直接像固定資產一樣免開
發票,因為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0
兩者在會計上意義到底有何不同呢?



不知道問題會不會很奇怪?還有我這次因為找”視為銷售”的稅法主題才接觸稅法,覺得
好難@@ 各位板友都怎麼學的,師承那位老師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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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5-04-25
1.當產製,進口,購買貨物~轉酬勞員工,交際,一般捐贈時.....
Andy avatarAndy2015-04-29
2.基於課稅公平,自用或購自他人使用,要負擔相同稅負
可參立法理由.............
Doris avatarDoris2015-05-01
A大,我了解妳說的法源
Noah avatarNoah2015-05-05
但我的理解時,兩者在會計上的意義有何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