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大家以下問題,
國立學校的聘僱人員(助理 助教等)非屬正式公務人員
是體制外的編制人員,我看了學校的法規,說是依照勞基法,提到有試用期三個月,
過了三個月之後,才會正式用印簽約.
那是否表示三個月內不是正式員工,
就可以不用依照
"學校規定的聘期未到期提離職需前一個月告知並經主管同意"
這個規定呢?
另外,不管有無過試用期,主管要是一直不同意放人,無法辦離職程序
是否就無法離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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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學校的聘僱人員(助理 助教等)非屬正式公務人員
是體制外的編制人員,我看了學校的法規,說是依照勞基法,提到有試用期三個月,
過了三個月之後,才會正式用印簽約.
那是否表示三個月內不是正式員工,
就可以不用依照
"學校規定的聘期未到期提離職需前一個月告知並經主管同意"
這個規定呢?
另外,不管有無過試用期,主管要是一直不同意放人,無法辦離職程序
是否就無法離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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