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弟有先搜尋[/責任]
並仔細看了一番,這是小弟的現況:
23K
隔周休
上班0820
下班1830
午休1200-1330
以上為公司所制定的標準,可是實際上為:
0820準時上班,遲到過一分鐘,滿四次,扣全勤1000元(0824直接扣)
1830雖是公司制定下班時間,但下班時間都是在1930~2000
這1~1.5小時不算加班,且並不是為了自己的業務,而是公司加長工時,
最後半小時必須幫公司收拾打烊後才可以打卡下班,
而午休也必須忙到接近1300才可以午休
這樣子有超過勞基法規定之工時嗎?
小弟本身有四年的工作經驗,之前都沒有過這種責任制工作,
每天下班回到家就可以睡了,根本沒有時間其餘可言,
請問這問資方在此案有違法嗎?
感謝各位觀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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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仔細看了一番,這是小弟的現況:
23K
隔周休
上班0820
下班1830
午休1200-1330
以上為公司所制定的標準,可是實際上為:
0820準時上班,遲到過一分鐘,滿四次,扣全勤1000元(0824直接扣)
1830雖是公司制定下班時間,但下班時間都是在1930~2000
這1~1.5小時不算加班,且並不是為了自己的業務,而是公司加長工時,
最後半小時必須幫公司收拾打烊後才可以打卡下班,
而午休也必須忙到接近1300才可以午休
這樣子有超過勞基法規定之工時嗎?
小弟本身有四年的工作經驗,之前都沒有過這種責任制工作,
每天下班回到家就可以睡了,根本沒有時間其餘可言,
請問這問資方在此案有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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