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讀李允呈老師的
在製造不容許風險的部分
他提到醫療行為如開刀未違反既存規定
屬沒有製造不容許之風險
在一階段就擋下來
但是實務及多數見解表示開刀已構成傷害罪
是依法令阻卻才無罪
包括警察開槍打持刀亂舞的路人一樣
都是為未違反既存規定
而不用進到第二階段探討
實務會認為開刀構成要件該當的原因
應該是因為通說採相當因果
並無客觀歸責
所以成立傷害罪
想問考試時候是不是採相當因果寫法就好?
不然客觀歸責都過濾掉 之後也沒辦法寫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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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製造不容許風險的部分
他提到醫療行為如開刀未違反既存規定
屬沒有製造不容許之風險
在一階段就擋下來
但是實務及多數見解表示開刀已構成傷害罪
是依法令阻卻才無罪
包括警察開槍打持刀亂舞的路人一樣
都是為未違反既存規定
而不用進到第二階段探討
實務會認為開刀構成要件該當的原因
應該是因為通說採相當因果
並無客觀歸責
所以成立傷害罪
想問考試時候是不是採相當因果寫法就好?
不然客觀歸責都過濾掉 之後也沒辦法寫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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