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中的得處分事項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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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家事法中有提到得處分事項與不得處分事項,但我還是弄不清楚該怎區分,希望能有
人可以分享白話一點的區分方式。

1.得處分事項=處分權主義適用。
2.處分權主義=審理的開始與結束、對象與範圍由當事人主導。
3.得處分事項=家事訴訟事件。

那為何甲類事件為家事訴訟事件,但處分權主義不適用?例如確認婚姻無效的訴訟有被告
(對象)、在審理時不能撤回訴訟嗎(開始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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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rol avatarCarol2016-01-14
處分權主義有分三層次,不是每個層次都被限縮。
Lily avatarLily2016-01-15
簡單來說,所謂的處分與否是以程序標的來區分,若是單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6-01-17
純涉及當事人私益而與公益無關者,就是得處份事項,反
之則為不得處分事項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6-01-17
但是是否為的處分事項,與採用的程序並沒有直接關聯,在
訴訟事件也有程序標的是當事人不得處分者,而在非訟事
件則也有可以由當事人處分者,在決定要採取何種審理原則
時,還是要具體判斷究竟程序標的是得處分還是不得處分,
而不能一概以是採行訴訟或非訟程序來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