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家事法中有提到得處分事項與不得處分事項,但我還是弄不清楚該怎區分,希望能有
人可以分享白話一點的區分方式。
1.得處分事項=處分權主義適用。
2.處分權主義=審理的開始與結束、對象與範圍由當事人主導。
3.得處分事項=家事訴訟事件。
那為何甲類事件為家事訴訟事件,但處分權主義不適用?例如確認婚姻無效的訴訟有被告
(對象)、在審理時不能撤回訴訟嗎(開始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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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可以分享白話一點的區分方式。
1.得處分事項=處分權主義適用。
2.處分權主義=審理的開始與結束、對象與範圍由當事人主導。
3.得處分事項=家事訴訟事件。
那為何甲類事件為家事訴訟事件,但處分權主義不適用?例如確認婚姻無效的訴訟有被告
(對象)、在審理時不能撤回訴訟嗎(開始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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