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寫行政法申論題的時候,如果有引到法條,需要把法條全文寫出來嗎?
例如寫到行政處分的定義的時候,是要寫本題中A機關所為行為為行程法第92條所定義之行政
處分,還是要寫依據行程法第92條第一項「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
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本題中
A機關所為行為為行政處分呢?
希望有經驗的大大提供我一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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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寫到行政處分的定義的時候,是要寫本題中A機關所為行為為行程法第92條所定義之行政
處分,還是要寫依據行程法第92條第一項「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
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本題中
A機關所為行為為行政處分呢?
希望有經驗的大大提供我一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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